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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属于〈英国法律体系与免费帮助总览〉系列——该领域全部指南的总入口。

📌 Key Takeaways 核心要点

  • 英国没有美式”集体诉讼(class action)”的通用制度:在英格兰与威尔士,产品缺陷和人身伤害的多人索赔主要通过 集团诉讼令(Group Litigation Order, GLO) 进行(CPR 19.21–19.26),属于 “选择加入(opt-in)”——你必须自己登记加入,否则判决与赔偿与你无关。
  • 另外两种机制用途很窄:①代表诉讼(CPR 19.8)要求所有人有”相同利益”,在需要逐人评估损害时基本行不通(Lloyd v Google [2021] UKSC 50);②竞争上诉法庭(CAT)的集体诉讼可以”选择退出(opt-out)”,但只适用于违反竞争法的索赔(Competition Act 1998 s.47B;Merricks v Mastercard [2020] UKSC 51),不适用于人身伤害。
  • 产品责任的核心法律是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Part I:严格责任——不必证明厂家有过失,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安全性不及公众”有权期待”的程度,s.3)且缺陷造成了损害。可以追究的是生产商、贴牌方、把产品进口到英国的进口商(s.2(2));你自己无法合理查明上游身份时,可书面请零售商指认;它既说不出生产商 / 进口商、也说不出自己的供货方的,就要自己负责(s.2(3))。
  • 赔什么:死亡、人身伤害,以及私人财产损失(超过 £275 才可根据该法索赔,s.5(4));产品本身的损坏不在该法范围内(s.5(2))——可另依合同或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向卖家索赔。
  • 两道时限,最危险的是 10 年:人身伤害一般须在受伤或知情后 3 年内起诉(Limitation Act 1980 ss.11, 11A(4), 14);产品责任另有 10 年绝对期限——自被告(生产商或进口商)把该件产品供应给他人起算,过期权利消灭,法院不能延长(s.11A(3);O’Byrne v Aventis Pasteur [2010] UKSC 23)。
  • 集团诉讼不保证胜诉:多宗大型产品集团诉讼以原告败诉告终,例如金属对金属髋关节案 Gee v DePuy [2018] EWHC 1208 (QB)——法院认定产品并无缺陷,集团内所有索赔均不能成立。
  • 费用:人身伤害案件通常受 QOCS(有条件的单向讼费转移) 保护,败诉一般不必付对方律师费(CPR 44.13–44.17),但不诚实等例外会失去保护;集团诉讼中”共同费用”由成员平均分担(CPR 46.6)。常见资助方式为 no win no fee(CFA)、事后保险(ATE)与第三方资助。
  • 法域:以英格兰与威尔士为主;苏格兰另有集团程序(2018 年法令);北爱尔兰没有 GLO 类专门程序(CAT 竞争法集体诉讼覆盖全英)。对照 《如何在英国打民事官司》。

很多人在新闻里看到”几千名受害者起诉药厂””医疗器械集体索赔”,或者在社交媒体上收到”加入集体诉讼、无需付费”的广告,就以为英国和美国一样,只要是受害者就会自动得到赔偿。事实并非如此:在英国,多人对同一产品或同一事件的索赔,大多数要通过集团诉讼令(GLO)逐人登记、由法院统一管理,你不登记就不在其中;而且集团诉讼可能整体败诉。

本文讲清:英国几种”集体”诉讼机制的区别、产品责任的法律基础(谁负责、什么算缺陷、能赔什么、有哪些抗辩)、人身伤害与产品责任的时限(尤其是 10 年绝对期限)、GLO 如何运作、费用与资助、真实判例的教训,以及加入集团索赔前应核查什么,附示意案例与致零售商的查询信模板。

⚠️ 声明:本文为一般性资料,不构成法律意见。产品责任与集团诉讼高度复杂、时限严格,请尽早咨询专门从事人身伤害或产品责任的律师,或联系圆景基金会。

主要依据与机构:


一、英国的”集体诉讼”——三种机制对比

机制谁可以用加入方式适用于人身伤害 / 产品责任?要点
集团诉讼令(GLO)(CPR 19.21–19.26)多宗索赔有”共同或相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选择加入:每名原告各自起诉并登记进”集团名册”是——主要途径法院统一管理;共同问题的判决约束名册上所有人;常选”试验案件”先审
代表诉讼(CPR 19.8)所有人有”相同利益“一人代表全体起诉,其他人无须登记很少——赔偿需逐人评估时难以适用Lloyd v Google:数百万 iPhone 用户的数据索赔因损害须逐人证明而不能以代表诉讼追偿
CAT 集体诉讼(Competition Act 1998 s.47B)违反竞争法造成的损失可”选择退出“(opt-out)或加入否——只限竞争法Merricks v Mastercard:最高法院确认认证门槛不宜过高
苏格兰集团程序(2018 年法令)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法令允许选择加入或退出,目前法院规则只提供选择加入是由获批准的”代表方”代表集团成员起诉

💡 一句话:在英格兰与威尔士,产品缺陷和人身伤害的”集体诉讼”=各自起诉 + 统一管理的集团诉讼(GLO),你需要主动登记,并且每人仍须证明自己的伤害与损失。


二、产品责任的法律基础

2.1 三条索赔路线

路线告谁要证明什么优缺点
消费者保护法 1987(CPA)生产商、贴牌方、进口商;无法指认上游的供应商产品有缺陷 + 缺陷造成损害无须证明过失;但有 10 年绝对期限与”开发风险”抗辩
过失(negligence)生产商、维修方等负有注意义务的人注意义务 + 违反 + 因果关系 + 损害没有 10 年绝对期限;但须证明对方有过错
合同 /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卖给你的商家货品不具满意质量、不符用途或不符描述严格责任且可赔产品本身;但只能告与你有合同的一方

2.2 谁要负责(s.2)

  • 生产商(包括零部件或原材料生产商);
  • 贴牌方:把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印在产品上、以生产商自居的人;
  • 进口商:在经营中把产品进口到英国以供应他人的人——这对从海外厂家购入的产品尤其重要;
  • 供应商(零售商、分销商):如果你自己无法合理查明上游身份,并在损害发生后合理期间内请求供应商指出生产商或进口商,而它在合理时间内既未指认这些人、也未指认它自己的供货方,它本身也要负责(s.2(3))。供应商只要说出自己的供货方即可免责,所以有时需要沿供应链逐级发信——模板见第八节。

2.3 什么是”缺陷”(s.3)

产品的安全性不及”公众普遍有权期待”的程度。法院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产品如何推销、包装、标识、使用说明和警告、合理预期的用途,以及产品供应的时间(s.3(2))。要点:

  • 看的是公众能合理期待的安全,不是个别用户的主观期待;
  • 药物、医疗器械等本身有风险的产品,已知并已充分警告的风险通常不构成缺陷;
  • 后来出现更安全的新产品,不能单凭这一点推定旧产品有缺陷。

在 Gee v DePuy(金属对金属髋关节)中,Andrews J 认为原告必须证明该产品带有”异常风险“——即在植入后 10 年内失效的风险明显高于可比产品;原告未能证明,因此产品不构成缺陷。

2.4 能赔什么(s.5)

  • 死亡与人身伤害(包括痛苦、收入损失、护理费等);
  • 私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须是通常供私人使用的财产,且赔偿额超过 £275(s.5(3)–(4));
  • 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坏或价值损失(s.5(2))——这部分应依合同或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向卖家索赔。

2.5 被告的抗辩(s.4)

包括:缺陷是因遵守法定要求所致;被告从未供应该产品;供应时缺陷并不存在;以及“开发风险”抗辩——按供应当时的科学技术知识,不能期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发现该缺陷(s.4(1)(e))——这是”能否被期待发现”的标准,并非”绝对不可能发现”。在药物与医疗器械案件中,被告常以此抗辩。


三、时限——最容易让集团成员”出局”的一关

时限从何时起算能否延长依据
人身伤害:3 年受伤之日,或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严重、与被告行为有关、以及被告身份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过失索赔中法院可依 s.33 酌情放宽Limitation Act 1980 ss.11, 14, 33
CPA 产品责任:3 年损害发生或知情之日(较晚者)人身伤害部分可依 s.33 酌情放宽s.11A(4)
CPA 产品责任:10 年绝对期限被告(生产商、贴牌方或进口商)把该件产品供应给他人之日不能延长——期满后权利消灭s.11A(3);O’Byrne [2010] UKSC 23
未成年人满 18 岁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3 年——s.28

⚠️ 10 年绝对期限的教训:O’Byrne v Aventis Pasteur 中,原告起诉时告错了被告(告了分销商而非生产商),10 年期满后才想替换为正确的生产商。最高法院认为,除非属于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形,10 年期满后不能以替换被告的方式绕过绝对期限。所以尽早查清生产商 / 进口商身份极为重要。

📌 实务提示:即使 CPA 的 10 年期限已过,仍可能以过失起诉(没有 10 年绝对期限,但须证明过错)。许多集团诉讼同时主张 CPA 与过失。


四、集团诉讼令(GLO)如何运作

环节内容依据
① 申请 GLO通常由原告律师在有大量同类索赔时申请;须经高等法院王座庭庭长(或相应首长)同意r.19.22;PD 19B
② 确定”GLO 问题”写明哪些共同或相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由集团统一处理(例如”该产品是否有缺陷”)r.19.21–19.22
③ 集团名册(group register)每名原告的索赔登记入册;法院可设截止日期,逾期可能不能再加入r.19.22–19.24
④ 管理法院与主导律师一个指定法院统一管理;原告通常由”主导律师”(lead solicitor)统筹r.19.22;PD 19B
⑤ 试验案件法院可挑选若干具代表性的试验索赔先审r.19.24(b)
⑥ 判决的效力就 GLO 问题作出的判决,约束名册上所有当事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r.19.23
⑦ 退出名册当事人可申请把自己的索赔从名册移除r.19.25

📌 怎么知道有没有 GLO:HMCTS 公布现行集团诉讼令清单:gov.uk · Group litigation orders。药物类索赔的加入截止日期有时会被推迟(PD 19B 第 13 段)。没有 GLO 也不等于不能一起诉讼——多名原告也可在同一份索赔表上起诉,或由法院以一般案件管理权力挑选试验案件。

💡 “共同问题赢了”≠”每个人都拿到钱”:即使集团在产品缺陷等共同问题上胜诉,每名成员通常仍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该缺陷造成、并证明各自的损失金额。


五、费用与资助

5.1 人身伤害的讼费保护:QOCS

在人身伤害(及因死亡或人身伤害引起的)索赔中,有条件的单向讼费转移(QOCS) 意味着:原告即使败诉,被告的讼费命令未经法院许可,通常只能在原告获得的赔偿、讼费及利息(包括和解金额)总额范围内执行——完全败诉的原告一般不必自掏腰包付对方律师费;部分胜诉或和解时,对方费用可从你应得的款项中抵扣(CPR 44.13–44.14,2023 年 4 月修订)。但保护会失去,例如:

  • 索赔因无合理理由、滥用程序或妨碍公正处理而被剔除(struck out)(r.44.15);
  • 法院认定索赔“根本性不诚实”(fundamentally dishonest)(r.44.16)——夸大伤情、伪造证据会导致全面承担对方费用。

⚠️ 只涉及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害)的产品索赔不受 QOCS 保护,败诉可能要承担对方费用。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混合的索赔(例如烧伤加烧毁的家具),法院可就非人身伤害部分酌情允许对方执行费用(r.44.16(2)(b))。

5.2 集团诉讼中的费用分担(CPR 46.6)

  • 个别费用:只与你自己那宗索赔有关的费用;
  • 共同费用:处理 GLO 问题、试验案件、主导律师管理集团的费用;
  •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败诉时集团成员对共同费用各自承担平均份额(几名成员就分几份,而非连带承担全部)。

5.3 资助方式

方式要点
No win no fee(CFA)败诉不付律师费;胜诉时律师可从你的赔偿中扣”成功费”。人身伤害案件中,成功费一般最高为一般损害赔偿与过去经济损失的 25%。详见《打赢才付费律师指南》
事后保险(ATE)为败诉时可能承担的费用投保,保费通常在胜诉后从赔偿中支付
第三方诉讼资助由资助方出钱打官司、胜诉后分成。最高法院在 PACCAR [2023] UKSC 28 中认定,按赔偿比例分成的资助协议属于”损害赔偿分成协议”,不符合相关规例即不可执行,此后业界与政府一直在研究立法调整——签约前务必了解资助方的分成比例与退出条款

六、真实判例的教训

判例要点对原告的启示
Gee v DePuy International [2018] EWHC 1208 (QB)Pinnacle Ultamet 金属对金属髋关节集团诉讼;Andrews J 认定原告未能证明产品带有”异常风险”,产品不构成缺陷,集团内所有索赔均不能成立媒体报道和监管警示不等于法律上的缺陷;需要可靠的统计与专家证据
Wilkes v DePuy International [2016] EWHC 3096 (QB)髋关节股骨柄断裂;Hickinbottom J 认定被告不承担 CPA 责任,并强调以灵活、整体的方式评估”有权期待的安全性”产品出现故障本身不足以证明有缺陷
O’Byrne v Aventis Pasteur [2010] UKSC 2310 年期满后不能以替换被告的方式绕过绝对期限尽早查清并起诉正确的生产商 / 进口商
Lloyd v Google [2021] UKSC 50损害须逐人证明时,不能以代表诉讼为全体追偿赔偿人身伤害集体索赔一般须走 GLO
Mastercard v Merricks [2020] UKSC 51CAT 选择退出集体诉讼的认证门槛不宜过高只适用于竞争法索赔,不适用于人身伤害

七、加入集团索赔前应核查什么

  • 核实律师身份:在 SRA 律师名录 查律所是否受监管;索赔管理公司须获 FCA 授权。对陌生来电、短信或社交媒体广告保持警惕。
  • 看清协议:成功费比例、ATE 保费由谁付、中途退出要付什么、和解是否须经你同意。
  • 不要重复签约:同一索赔签多家律所或索赔公司,可能引发纠纷和费用。
  • 确认登记截止日期:GLO 通常设有加入截止日期,逾期可能无法加入。
  • 保留证据:产品实物、包装、说明书、购买凭证、照片视频、医疗记录与收入损失证明;不要丢弃或送还缺陷产品(除非律师确认已有安全的保存安排)。
  • 向监管机构报告:药物和医疗器械问题可通过 MHRA 的 Yellow Card 报告;这有助于监管调查,但不是索赔途径。
  • 医疗相关:如问题出在治疗过程而非产品本身,可能属于医疗过失与 NHS 投诉路线,见《对 NHS 治疗不满怎么办》。

八、示意案例(虚构,仅供说明)

案例一:网购电暖器起火烧伤
黄女士在网上平台买了一台由海外厂家生产的电暖器,使用两周后起火,她手部烧伤、窗帘和沙发被烧毁。她可以依 CPA 起诉把产品进口到英国的进口商;如果卖家说不出进口商或生产商是谁,她可以书面请求卖家指认,卖家不能在合理时间内答复的,卖家本身也要负责(s.2(3))。烧毁的家具属私人财产、超过 £275,可以一并索赔;电暖器本身的价钱则应依 Consumer Rights Act 2015 向卖家追讨。注意:如果卖家在海外、直接从海外寄货给她,英国境内可能没有”进口商”(在法律上她自己就是进口人),CPA 路线可能落空,网上平台通常也不是生产商或进口商——下单前留意卖家所在地与是否由英国公司发货。

案例二:药物副作用集团诉讼
数百名患者服用同一种药物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律所申请并获得 GLO。王先生看到广告后联系律所,确认登记截止日期、签署 CFA 并购买 ATE。法院挑选若干试验案件先审”产品是否有缺陷”及”开发风险”抗辩。王先生须明白:即使集团胜诉,他仍须证明自己的病情由该药物造成;集团败诉则他的索赔也会落空,但受 QOCS 保护,一般不必支付药厂的律师费。

案例三:植入物问题 11 年后才出现
李女士 2014 年接受一项医疗植入,2026 年出现并发症。以 CPA 起诉的 10 年绝对期限(从生产商或进口商供应该件产品起算)很可能已经届满且不能延长;律师评估后改以过失起诉,但需要证明生产商在设计、测试或警告方面有过错,难度更大。

案例四:玩具造成儿童受伤
陈先生 6 岁的儿子被玩具的小零件卡住喉咙受伤。儿子的人身伤害索赔时限从他满 18 岁起才开始计算 3 年;但父母现在就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litigation friend)代孩子起诉,不必等到 18 岁;证据越早保存越好,而且 CPA 的 10 年绝对期限不会因原告是未成年人而延后(s.28(7)),应尽早咨询。

致零售商的查询信模板(请其指认生产商或进口商,CPA s.2(3)):

[你的姓名 Your name]
[你的地址 Your address]
[日期 Date]

[零售商名称 Retailer name]
[零售商地址或客服邮箱 Address or customer service email]

Dear Sir or Madam,

Request to identify the producer or importer -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section 2(3)

On [购买日期 date of purchase] I bought [产品名称与型号 product name and model] from you (order / receipt number [订单或收据编号]).

On [事故日期 date of incident] the product [简要说明发生了什么 brief description, e.g. caught fire / broke] and I suffered [伤害与损失 injury and damage].

I am unable to identify the producer or importer of this product myself.

Under section 2(3)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please identify, within 14 days of the date of this letter, the producer of the product, any person who put their name or trade mark on it, and the person who imported it into the United Kingdom, with their names and addresses. If you cannot identify them, please identify the person who supplied the product to you.

Please also keep all records relating to this product and its supply, as they may be needed as evidence.

Yours faithfully,
[签名 Signature]
[姓名 Name]

发出前删除中文提示

圆景基金会服务

圆景基金会为在英华人提供信息性协助:

  • 初步评估——梳理产品、伤害与时间线,判断适用 CPA、过失还是合同路线
  • 时限提醒——3 年与 10 年期限的初步核对
  • 集团索赔核查——帮你看懂律所 / 资助方协议的关键条款,提醒常见陷阱
  • 证据整理——产品、购买记录、医疗与收入损失证据的清单
  • 转介——人身伤害与产品责任律师、Citizens Advice

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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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与说明:

  • 法域:以英格兰与威尔士为主;苏格兰集团程序依 Civil Litigation (Expenses and Group Proceedings) (Scotland) Act 2018,由 Court of Session 审理;北爱尔兰没有 GLO 类专门程序(CAT 竞争法集体诉讼则覆盖全英)。
  • 数据版本: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 ss.2–5(含 £275 财产损害门槛)、Limitation Act 1980 s.11A(3 年与 10 年绝对期限)、CPR 19.8 与 19.21–19.26(GLO)、44.13–44.17(QOCS)、46.6(集团诉讼费用),均据 legislation.gov.uk 与 justice.gov.uk 现行文本核对;判例 Gee、Wilkes、O’Byrne、Lloyd、Merricks、PACCAR 据 National Archives Find Case Law 原文核对。诉讼资助相关立法仍在讨论中,签约前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 本文最后核对日期: · 发布:圆景基金会(Circle Vision Foundation,England & Wales 慈善登记号 1209727)· 勘误请邮件 [email protected],我们将在 14 天内核实并修订。

常见问题(FAQ)

Q1. 英国有没有像美国那样的集体诉讼?

没有通用的美式集体诉讼。在英格兰与威尔士,产品缺陷和人身伤害的多人索赔主要通过集团诉讼令(GLO)进行,属于选择加入:每名原告各自起诉并登记到集团名册,由法院统一管理共同问题。代表诉讼要求所有人有相同利益,赔偿须逐人评估时一般不适用;竞争上诉法庭可审理选择退出的集体诉讼,但只限违反竞争法的索赔。

Q2. 产品有缺陷伤了人,可以告谁?

依《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可以告生产商、把自己名称或商标印在产品上的贴牌方,以及把产品进口到英国的进口商。如果你自己无法合理查明上游身份,并在合理期间内请求零售商或分销商指认,而它既说不出生产商或进口商、也说不出自己的供货方,它本身也要负责。你也可以依合同或《2015 年消费者权利法》向卖给你的商家索赔。

Q3. 什么才算产品”有缺陷”?

当产品的安全性不及公众普遍有权期待的程度时,就构成缺陷。法院会考虑产品的推销方式、包装、使用说明与警告、合理预期的用途以及供应时间等所有情况。已知并已充分警告的风险通常不构成缺陷,产品出故障本身也不足以证明有缺陷——Gee v DePuy 一案中,原告就因无法证明异常风险而全体败诉。

Q4. 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可以索赔死亡、人身伤害(包括痛苦、收入损失与护理费等)以及私人财产的损失,但依该法索赔的财产损失须超过 £275。产品本身的损坏或价值损失不在该法范围内,应依合同或《2015 年消费者权利法》向卖家追讨。

Q5. 起诉的时限是多久?

人身伤害一般须在受伤之日或知情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 3 年内起诉,法院可酌情放宽;未成年人从满 18 岁起才开始计算。依消费者保护法的产品责任索赔另有 10 年绝对期限,自被告(生产商或进口商)把该件产品供应给他人之日起算,期满后权利消灭,不能延长。

Q6. 加入集团诉讼要花多少钱?输了要赔对方律师费吗?

多数人身伤害集团诉讼以打赢才付费(CFA)方式进行,胜诉时成功费一般最高为一般损害赔偿与过去经济损失的 25%,并常配合事后保险。人身伤害案件受有条件的单向讼费转移(QOCS)保护,败诉一般不必支付对方律师费,但被认定根本性不诚实等情况除外。只涉及财产损失的索赔不受此保护。

Q7. 集团诉讼赢了,每个人都会拿到赔偿吗?

不一定。就共同问题(例如产品是否有缺陷)作出的判决约束名册上所有人,但每名成员通常仍须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该缺陷造成,并证明自己的损失金额。如果集团在共同问题上败诉,名册上所有人的相关索赔都会落空。

Q8. 收到”加入集体诉讼”的广告或电话,应该注意什么?

先核实对方是否为受 SRA 监管的律所或获 FCA 授权的索赔管理公司,警惕陌生来电和社交媒体广告;看清成功费比例、事后保险费用、中途退出的费用与和解条款;不要就同一索赔与多家签约;确认集团登记截止日期;并妥善保存产品、购买凭证和医疗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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