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y Takeaways 核心要点
- ⚠️ 最关键澄清:英国已不再是《卢加诺公约 2007》的成员。脱欧过渡期于 2020-12-31 结束后,卢加诺即对英国停止适用;英国于 2020 年 4 月申请重新加入,但 欧盟拒绝同意(2021 年 6 月)。切勿再以卢加诺 / 布鲁塞尔体系处理 2021 年后的英欧跨境判决。
- 现行框架取代卢加诺:英国跨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现依靠 (1)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2)海牙《判决公约》2019、(3)普通法(common law)、(4)成文法互惠(AJA 1920 / FJ(RE)A 1933)。
- 海牙《判决公约》2019 已于 2025-07-01 对英国生效(英国 2024-06-27 批准),仅适用于 2025-07-01 当日或之后启动的诉讼;现行缔约方含 欧盟(丹麦除外)、乌克兰、乌拉圭、英国。
-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当合同含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时适用,缔约方含全部欧盟 + 英国 + 新加坡、墨西哥、瑞士等。
- 普通法执行:对不属于任何条约 / 互惠安排的国家(含中国),外国终局确定的金钱判决须在英格兰另行起诉(fresh action / 以判决为债提诉)执行。
- 中英之间无判决互惠条约:中国判决在英国走普通法;英国判决在中国能否执行取决于中国法与互惠原则(近年中国法院对英国金钱判决渐趋认可,但须个案以中国律师意见为准)。
- 顺序很重要:先确定用哪个机制(取决于判决来源国、案件类型、诉讼启动日期、有无排他管辖条款),再走相应承认 / 登记 / 执行程序。
- 法域:本文以英格兰与威尔士判决承认与执行为主;苏格兰、北爱另有程序。相关阅读:英国追踪与债务追索、英格兰 vs 苏格兰小额索赔。
许多在英华人、跨境经商者、以及与海外有债权债务往来的家庭都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对方在欧盟 / 中国,我在英国——拿到判决后怎么跨境执行?”“听说脱欧后卢加诺公约还能用,是真的吗?”“中国法院的判决能不能拿到英国来追债?”
这其中最大、最常见的误区就是:以为英国仍适用《卢加诺公约 2007》或欧盟《布鲁塞尔条例》。事实并非如此——脱欧过渡期于 2020 年底结束后,这些欧盟体系已对英国失效,英国重新加入卢加诺的申请也被欧盟拒绝。如果按已失效的规则操作,轻则程序被驳回、白交费用,重则错过时效、丧失追偿机会。
本文系统讲清:卢加诺 / 布鲁塞尔体系的来龙去脉、英国为何已退出、取而代之的现行框架(海牙 2005、海牙 2019、普通法、成文法互惠)、外国判决在英国执行的双向流程,以及中英跨境债务追索的特殊处理。所有法律引用附 legislation.gov.uk / gov.uk / HCCH 链接。
⚠️ 核心提醒:“卢加诺公约现在还能用于英欧之间”——错! 自 2021-01-01 起英国不再是卢加诺成员,且重新加入被拒。判断用哪个机制,首先看判决来源国与诉讼启动日期(见第三节)。
主要法律依据:
- 《卢加诺公约 2007》(Lugano Convention)——脱欧后已对英国失效(过渡期结束于 2020-12-31);HCCH / 官方说明
-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05》(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HCCH 文本
- 海牙《判决公约 2019》(Hague Judgments Convention)——HCCH 文本;英国实施法规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2019 Hague Convention etc.) Regulations 2024
-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AJA 1920)——英联邦部分国家互惠登记
- 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FJ(RE)A 1933)——特定互惠国家登记
- 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Act 1982(含卢加诺过去的实施)
一、什么是卢加诺公约与布鲁塞尔体系(历史背景)
在脱欧之前,英国与欧盟 / EFTA 之间的民商事管辖权与判决互认主要靠两套体系:
- 《布鲁塞尔条例(重订)》(Brussels Recast, Regulation (EU) 1215/2012)——欧盟成员国之间;
- 《卢加诺公约 2007》——把类似规则扩展到 EFTA 国家(冰岛、挪威、瑞士)与(当时作为欧盟成员的)英国。
两者的最大好处是:一国判决在另一国几乎自动获得承认与执行,无需重新审理实体争议——对跨境债务追索极为高效。
📌 正因为这套体系太好用,许多人误以为脱欧后它仍然适用。下一节澄清这一关键误区。
二、英国为何已不再适用卢加诺(关键澄清)
| 时间点 | 事件 |
| 2020-12-31 23:00 | 脱欧过渡期结束——布鲁塞尔体系与卢加诺公约对英国停止适用(仅对在此日期前已启动的程序保留) |
| 2020 年 4 月 | 英国申请以独立身份重新加入《卢加诺公约 2007》 |
| 2021 年 6 月 | 欧盟委员会发出 Note Verbale,不同意英国加入(理由:卢加诺是为与欧盟有紧密监管一体化的国家设计,第三国应走海牙公约) |
| 2021-07-01 | 保管方瑞士向缔约方通报欧盟拒绝同意 |
| 截至 2026 年 | 英国仍非卢加诺成员;无重新加入的时间表 |
⚠️ 实务含义:对于 2021-01-01 之后英欧之间的判决执行,不能再援引卢加诺 / 布鲁塞尔。须改用本文第三节的现行机制。仅当相关诉讼在 2020-12-31 之前已启动,旧体系才可能仍适用(属少数遗留情形)。
三、现行框架总览:用哪个机制?
英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现依据下列机制——选哪个取决于:判决来源国、有无排他管辖条款、诉讼启动日期、案件类型:
| 机制 | 适用情形 | 覆盖范围 |
|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 | 合同含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指定某缔约国法院 | 全部欧盟 + 英国、新加坡、墨西哥、瑞士、乌克兰、黑山等 |
| 海牙《判决公约》2019 | 诉讼于 2025-07-01 当日或之后启动,且属公约范围的民商事金钱 / 非金钱判决 | 欧盟(丹麦除外)、乌克兰、乌拉圭、英国(更多国家 2026 年陆续加入) |
| 普通法(Common Law) | 不属任何条约 / 互惠安排的国家(含中国、美国大部分州) | 全球——但仅限终局确定的金钱判决,须在英另行起诉 |
| AJA 1920 | 部分英联邦国家与领地的互惠登记 | 如新加坡、马来西亚部分、新西兰等(名单见附则) |
| FJ(RE)A 1933 | 特定互惠协议国家的登记 | 如加拿大部分省、澳大利亚、以色列、印度部分等 |
📌 判断顺序:①合同有无指定某缔约国法院的排他条款?→ 海牙 2005。②诉讼是否在 2025-07-01 后启动、来源国是否海牙 2019 缔约方?→ 海牙 2019。③来源国是否在 AJA 1920 / FJ(RE)A 1933 名单?→ 登记执行。④以上都不是(如中国)→ 普通法另诉。
四、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
核心:当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指定某缔约国法院专属管辖,则:
- 被指定法院必须受理;
- 其判决在其他缔约国应获承认与执行(除非有第 9 条的拒绝事由,如欺诈、违反公共政策、送达不当)。
对英国的适用:英国自 2021-01-01 起以独立身份成为缔约方(脱欧前则通过欧盟身份)。注意:对排他条款的适用,通常要求该条款是在公约对相关国家生效之后订立(英国节点常被引用为 2015-10-01 / 或 2021-01-01,视分析而定——建议就具体合同咨询)。
📌 实务要点:跨境合同写清排他性选择英格兰法院的条款,是日后跨境执行最稳妥的“地基”。模糊或非排他条款可能无法适用本公约。
五、海牙《判决公约》2019(2025-07-01 对英国生效)
这是脱欧后填补卢加诺空缺最重要的发展。
| 事项 | 内容 |
| 英国签署 | 2024-01-12 |
| 英国批准 | 2024-06-27 |
| 对英生效 | 2025-07-01 |
| 时间适用 | 仅适用于2025-07-01 当日或之后启动的诉讼 |
| 现行缔约方 | 欧盟(丹麦除外)、乌克兰、乌拉圭、英国(多国 2026 年加入) |
| 实施法规 |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2019 Hague Convention etc.) Regulations 2024 |
与海牙 2005 的区别:海牙 2019 不要求有排他选择法院条款——只要判决来自缔约国、属公约范围的民商事事项,且管辖基础符合公约的“认可连结点(jurisdictional filters)”,即可在另一缔约国请求承认执行。这大大拓宽了英欧之间判决流通的范围。
⚠️ 时间陷阱:海牙 2019 不溯及既往。若诉讼在 2025-07-01 之前启动,则该公约不适用,须回到普通法或其他机制。判断时务必核对诉讼启动日期。
六、普通法执行(Common Law)——含中国、美国多数州
对不属于任何条约 / 互惠安排的国家(如中国、美国多数州),外国判决在英格兰不能直接登记,而须:
- 以该外国判决本身作为债,在英格兰法院另行提起诉讼(fresh action);
- 通常可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因为实体争议已由外国法院裁决,英国法院一般不重审是非。
普通法承认的条件(判例法):
- 该外国法院对被告有国际管辖权(被告在该国出庭、居住、或同意管辖);
- 判决为终局、确定的;
- 判决为确定金额的金钱判决(普通法不执行外国的非金钱命令、罚款、税款);
- 不存在欺诈、违反自然正义、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等抗辩。
📌 要点:普通法只认金钱判决。外国的禁令、特定履行命令等通常无法经普通法在英执行。
七、成文法互惠登记(AJA 1920 / FJ(RE)A 1933)
对名单内的互惠国家,可走登记(registration)而非另诉,更快捷:
-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20——部分英联邦国家与领地;
- 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 1933——与英国签有互惠协议的特定国家(如加拿大部分省、澳大利亚、以色列等)。
登记后该外国判决即可如英国本土判决般执行。注意名单是封闭的——不在名单上的国家(含中国、美国)只能走普通法。
八、双向流程:把判决“搬过国境”
A. 外国判决 → 在英国执行
- 判断机制(第三节);
- 海牙 / 成文法:向 High Court 申请承认 / 登记;普通法:以判决为债另行起诉 + 申请简易判决;
- 取得英国可执行判决后,用境内执行手段(扣押令、第三方扣押令、charging order 等)追偿。
B. 英国判决 → 拿到境外执行
- 取得英格兰判决(小额索赔 / County Court / High Court);
- 在目标国依其法律 + 适用的海牙公约 / 当地互惠规则请求承认执行;
- 务必聘请目标国当地律师——执行程序、时效、所需认证(如 apostille、翻译)因国而异。
九、中英跨境债务追索(特别提示)
这是华人社区最关心的场景之一。要点:
- 中英之间没有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中国目前也未对英国生效海牙 2005 / 2019。
- 中国判决 → 在英国执行:走普通法——以中国法院的终局金钱判决为债,在英格兰另行起诉。需证明中国法院有国际管辖权、判决终局确定、无欺诈 / 违反自然正义等。
- 英国判决 → 在中国执行:取决于中国法与互惠原则。近年中国法院对外国(含英国)金钱判决的认可在个案中有所发展(基于“互惠”),但标准与结果因法院、因案而异——务必以中国大陆执业律师的意见为准。
- 实务建议:跨境合同尽量约定排他性选择英格兰法院 + 仲裁条款作为备选。仲裁裁决因《纽约公约》(中、英均为缔约国)在跨境执行上往往比法院判决更可靠——中英之间尤其如此。
📌 关键策略:当对方资产 / 履行在中国时,优先考虑约定仲裁(纽约公约执行)而非单纯法院诉讼——这常是中英跨境债务最实际的执行路径。
十、实务流程与陷阱
- 别再用卢加诺 / 布鲁塞尔处理 2021 年后的英欧判决——这是最常见、代价最大的错误。
- 核对诉讼启动日期:海牙 2019 仅对 2025-07-01 后启动的诉讼适用。
- 合同地基:跨境交易事前写清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或仲裁条款,远胜事后补救。
- 金钱 vs 非金钱:普通法只执行金钱判决;需要禁令 / 特定履行的,须在目标国另行主张。
- 时效:在英国以外国判决提诉,一般受 6 年时效约束(自外国判决可执行起算)——别拖。
- 认证与翻译:跨境执行常需 apostille 认证 + 经认证翻译,提前准备。
- 资产追踪:执行前先查清对方资产与所在,避免“赢了判决、收不到钱”。
圆景基金会服务
圆景基金会(CVF)为在英华人提供跨境债务与判决执行的初步评估与协助:
- 机制判断——根据判决来源国、合同条款、诉讼启动日期,判断适用海牙 2005 / 2019 / 普通法 / 成文法互惠
- 中英跨境债务策略——普通法另诉 vs 仲裁(纽约公约)路径比较
- 承认 / 登记 / 另诉程序协助——双语解释 High Court 申请与普通法提诉流程
- 合同条款审阅——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仲裁条款的事前设计
- 境外执行对接——协助对接目标国当地律师、准备认证与翻译
- 资产追踪与境内执行——配合 追踪与债务追索
联络方式:
- 邮箱:[email protected]
- 地址:5th Floor, 167-169 Great Portland Street, London, W1W 5PF
- 网站:circle-vision.org/contact-us
📌 法域 / 数据版本说明
- 适用范围:本文以英格兰与威尔士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为主;苏格兰、北爱尔兰另有程序。
- 规则版本:依据《卢加诺公约 2007》(对英已失效)、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05》、海牙《判决公约 2019》(2025-07-01 对英生效)、AJA 1920、FJ(RE)A 1933 及普通法判例(含截至 2026 年 6 月情况)。
- 关键现状:英国非《卢加诺公约 2007》成员(2021-01-01 起失效,重新加入被欧盟拒绝)。
- 本文非法律意见——跨境执行高度依赖个案与目标国法律,具体请咨询律师或圆景基金会(CVF)。
版本与责任:
- 法域:英格兰与威尔士(England & Wales)为主
- 数据来源:legislation.gov.uk + gov.uk + HCCH(海牙公约官方)+ UK Parliament
- 本文最后核对日期:2026-06-03
- 发布主体:圆景基金会(Circle Vision Foundation,England & Wales 慈善登记号 1209727)
- 反馈与勘误:发现规则过时或事实错误?请邮件 [email protected],我们将在 14 天内核实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