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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属于〈英国法律体系与免费帮助总览〉系列——该领域全部指南的总入口。
📌 Key Takeaways 核心要点
- 依据 Wills Act 1837 s.9,有效 UK Will 须满足五项要件:书面、授权人签字、签字时有遗嘱意图、两位见证人同时在场、每位见证人在授权人面前签字;见证人若是受益人或其配偶,该受益人下的赠与依 s.15 无效。
- 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Finance Act 2025 Schedule 13),英国遗产税(IHT)的全球征税门槛从旧 Deemed Domicile(15/20 税年)改为 Long-Term Resident(LTR) 测试(10/20 税年),即在英居留满 10 个税年后即触发全球 IHT @ 40%(超出 NRB £325,000 + RNRB £175,000 部分)。
- 对在英华人最重要的策略是“两份遗嘱、互不干扰”——UK Will 仅处理英国境内资产、中国遗嘱仅处理中国境内资产,两份文件须各自含有“地域限制条款(territorial limitation clause)”。
- 中国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正式加入 1961 年海牙公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证遗嘱等文件经公证 + Apostille 两步即可在英国 Probate Registry 直接使用,无需再走领事认证三步旧程序。
- 未婚同居伴侣在英国法下完全无法定继承权(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唯一救济是依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 提起诉讼——耗时 12–24 个月、律师费 £20,000+。
遗嘱(Will) 是英国法律下您“在世时为身后事预先做出的法定安排”——它决定了您去世后的房产、存款、投资、个人物品如何分配,由谁担任 遗嘱执行人(Executor) 处理您的 遗产(Estate)。对在英华人而言,问题比本地人更复杂——您可能同时在 英国 与 中国大陆 / 香港 持有资产;可能在国内有父母、配偶或前次婚姻的子女;可能尚未理清自己的 Long-Term Resident(LTR) 状态(2025 年 4 月 6 日起取代旧 Domicile 制度成为 IHT 全球征税的门槛闸);甚至连“中国的遗嘱在英国是否有效”这种基本问题都没人讲清楚。本指南完整梳理 UK Will 的法定要件、英国无遗嘱继承法则、遗产税(IHT)门槛、LTR 与 Domicile 双轨概念、“两份遗嘱”中英分立策略、海牙认证(Apostille)程序、Probate 流程,并指出华人家庭最常踩的 5 大陷阱。
本文聚焦“在世规划与去世后程序”。如您还在世且关心意外失能时的安排,请先阅读 《持久授权书完整指南》——LPA 与 Will 是同一套人生规划的两端。
主要法律依据:
- Wills Act 1837(遗嘱法——尤其 s.9 形式要件、s.18 婚姻撤销规则)
-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无遗嘱继承法定顺序)
- 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修订 1925 法案,配偶法定份额规则)
-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遗产税法,含配偶豁免 s.18、终身赠与七年规则)
- Finance Act 1986, s.102(“赠而未弃用”反避税规则——Gift With Reservation of Benefit)
-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家属未获合理供养的诉求权)
-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遗嘱能力评估的现代成文法依据,与普通法 Banks v Goodfellow (1870) 并存)
- Hague Convention 1961 / China’s 2023 Accession(涉外文书海牙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继承编(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管中国境内资产)
一、为什么在英华人尤其需要一份 UK Will
许多华人朋友以为“我钱不多 / 还年轻 / 家里就一个人,没必要立遗嘱”。但英国是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一旦您在英国境内去世,不论您是哪国国籍,您在英国境内的资产(特别是 英国不动产)一律按 英国法律 处理。这意味着:
- 您写在中国境内的中文遗嘱,未必能直接处分您在英国的房产
- 没有英国遗嘱,您的英国资产将按 法定继承(Intestacy) 规则分配——分配顺序未必符合您本人意愿
- 英国遗产税(IHT)按 40% 高税率征收,预先规划与未规划之间,数十万英镑的差额非常常见
- 您在国内的家人(父母、兄弟姐妹、未成年子女)若不在英国,取证、认证、汇款程序极其繁琐
在英华人最常见的“遗嘱痛点”
| 家庭情境 | 没有 UK Will 的后果 |
| 单身、父母在中国 | 父母可能成为法定继承人,但需提供经海牙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本——流程 6–18 个月,律师费高昂 |
| 已婚、配偶为英国人或在英华人 | 配偶能领走“法定遗产份额(statutory legacy)£322,000+ 半数余额”,但子女与父母可能没份;且 IHT 配偶豁免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取决于双方 LTR 状态(取代旧 Domicile) |
| 有子女(在英 / 国内) | 未成年子女法定份额由法院信托至 18 岁——您不能指定信托人 |
| 二婚 + 前次婚姻的子女 | 无遗嘱时新配偶优先于前次子女——可能引发 1975 Act 索赔诉讼 |
| 未婚同居(Cohabitee) | 英国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伴侣完全无继承权;唯一救济是 1975 Act 索赔,胜诉率低 |
| 中英资产并存 | 英国法院可能不承认中文遗嘱;中国公证处可能不承认英文遗嘱——形成“两边都执行不了”的死结 |
| 持 BNO 签证、香港有资产 | 香港继承法(《遗嘱条例》Cap.30)与英国相似但独立——香港资产需要香港自己的 Grant of Probate |
⚠️ 关键认知:UK Will 不是给“有钱人”准备的——它是给“在英国有资产 / 有家人 / 想避免家人去打官司”的人准备的。哪怕您只有一套租住房 + 一个 ISA + 一辆车,一份合法 UK Will 也能让您省下家人 6–18 个月的奔波。
二、没有遗嘱会发生什么——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无遗嘱继承(Intestacy)
依据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经 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 修订),未立遗嘱的人去世后,遗产按 法定顺序 分配。
法定继承顺序(截至 2026 年)
| 家庭组成 | 分配方式 |
| 仅有配偶 / 民事伴侣(Civil Partner),无子女 | 配偶 全部继承 |
| 配偶 + 子女 | 配偶得:所有个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 + £322,000 法定遗产份额(statutory legacy) + 余额的 一半;子女平分剩余一半 |
| 仅有子女(无配偶) | 子女平分。子女已去世的,由其孙辈“代位继承” |
| 仅有父母(无配偶、无子女) | 父母平分;一方已逝则全部归另一方 |
| 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 | 顺序:兄弟姐妹 → 半血缘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叔伯姑舅 |
| 无任何亲属 | 遗产归王室(Bona Vacantia)——由 Treasury Solicitor 接管 |
📌 £322,000 法定遗产份额——这是自 2023 年 7 月起生效的最新数额(之前为 £270,000)。该数字会不定期由 Lord Chancellor 通过法定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调整。
同居伴侣 = 法律陌生人
依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同居伴侣(哪怕共同生活 30 年、有共同子女、共同买房)在无遗嘱时没有任何法定继承权。这是华人圈最常见的认知盲区——许多人以为“一起生活了这么久就是事实夫妻”——英国法没有“事实婚姻”概念。
🚨 危险:未婚同居伴侣唯一的救济,是依据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 起诉遗产管理人,主张“未获合理经济供养”。这是诉讼程序——耗时 12–24 个月,律师费 £20,000+,胜诉率约 60%。与其打官司,不如花 £100 立份遗嘱。
“我有中国户口,会按中国法继承吗?”
不会。英国法院按“分割准据法(scission)”原则处理涉外继承:
- 英国境内不动产(real property) → 一律适用 英国法律(不论您国籍 / 户籍)
- 英国境内动产(personal property,含银行存款、股票、车辆) → 适用您 去世时的 Domicile 国法律
- 中国境内不动产 → 适用中国法律(《民法典》继承编)
所以即便您是中国公民、Domicile 仍在中国,您的英国房产仍按英国 Intestacy 规则处理。
三、一份有效 UK Will 的法定要件(Wills Act 1837, s.9)
英格兰与威尔士的遗嘱形式要件极其严格——任何一项不达标都会导致整份遗嘱 完全无效。
s.9 的五项要件
- 书面(in writing)——可手写、打印或两者结合;录音 / 录像 / 微信语音遗嘱无效(紧急军职“特权遗嘱”例外不适用普通人)
- 由立遗嘱人(Testator)签署——或在其在场、按其指示由他人代签
- 立遗嘱人签署时 有意图使其作为遗嘱生效(intention to give effect)
- 签署在 2 位见证人同时在场完成,或事后由立遗嘱人 当面确认(acknowledge) 给两位见证人
- 每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 签字 / 确认其签字
见证人的资格——华人朋友最易踩的陷阱
依 Wills Act 1837, s.15:见证人若是受益人(或其配偶 / 民事伴侣),则该受益人下的赠与无效——但遗嘱本身仍然有效。
⚠️ 典型悲剧场景:王先生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妻子;找儿子和儿媳作见证人。结果:遗嘱有效,但留给妻子的赠与因为儿媳是受益人配偶(间接受益)而无效——房产按 Intestacy 分配,子女反而拿到一半。
安全选择:
- 邻居、同事、不相关的朋友
- 律师事务所员工(如委托律师起草)
- 医生、会计师等专业人士
- 绝不选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任何在遗嘱中提到的受益人或其配偶
遗嘱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Banks v Goodfellow 四要件
这是 1870 年英国上诉法院确立、至今仍为黄金标准的“四肢测试”:
- 立遗嘱人理解自己在做“立遗嘱”这件事
- 立遗嘱人了解自己资产的大致内容与范围
- 立遗嘱人能记起那些“通常应被其考虑”的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 立遗嘱人没有精神错乱影响其分配判断(“insane delusion”)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提供了现代成文法补充,但 Banks v Goodfellow 在遗嘱争议中仍占主导。
💡 提示:若立遗嘱时已年长或有早期认知障碍,强烈建议由 GP 或精神科医生出具同期“能力证明信”——日后家族争议时这是决定性证据。这种做法被律师称为 “Golden Rule”(源于 Re Simpson [1977] 案)。
撤销与变更——Wills Act 1837, s.18
- 结婚 / 民事伴侣注册:自动撤销之前所有遗嘱(除非遗嘱明确写明“in 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 to [name]”)
- 离婚:前配偶在遗嘱中的赠与失效,且其作为执行人的指定也失效——但遗嘱本身继续有效
- 手撕、烧毁: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有意销毁——撕了一角不算
- 新遗嘱:必须在新遗嘱中明确写“I revoke all former wills and codicils”(撤销既往一切遗嘱与附件)
🚨 婚姻自动撤销是华人朋友另一大盲区——许多人在中国境内立过中文遗嘱,之后在英国结婚——结婚那一刻,依英国法该中文遗嘱自动失效(如果遗嘱执行地点在英国)。
四、“两份遗嘱”策略——中英分立才是正解
对同时在中英两地持有资产的人,最可靠的做法不是“一份全球遗嘱”,而是“两份遗嘱、互不干扰”。
为什么不用“一份全球遗嘱”
- 认证麻烦:英国 Grant of Probate 只是一份英文法庭命令——拿到中国公证处不能直接使用,必须做海牙认证 + 翻译 + 中国法院承认程序
- 税务死锁:英国 HMRC 要求看到 IHT400 表格上全球资产清单——若遗嘱涵盖中国资产,您的 Executor 必须先在中国清算才能在英国取得 Grant,延误时间过长
- 冲突条款:英国普通法的信托概念、Executor 权力,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差异极大——一份文件试图兼容两套体系,常常两边都“半失效”
“两份遗嘱”操作原理
| 项目 | UK Will | 中国遗嘱 |
| 覆盖范围 | 仅英国境内所有资产(房产、银行、ISA、SIPP 养老金、股票、车辆、个人物品) | 仅中国境内资产(房产、银行存款、股票、保险) |
| 语言 | 英文(或英中对照) | 中文 |
| 形式 | Wills Act 1837, s.9:书面 + 立遗嘱人签 + 2 位见证人 | 《民法典》第 1134–1140 条:可选自书 / 代书 / 打印 / 录音录像 / 公证 / 口头遗嘱 6 种形式——强烈建议公证遗嘱 |
| 执行人 | UK Executor(最好为常驻英国人士) | 中国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民法典》新设制度) |
| 关键条款 | 明确写明 “This Will deals only with my assets situat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It does not revoke any will I may have made in respect of assets situated outside the United Kingdom.” | 明确写明 “本遗嘱仅就立遗嘱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财产作出安排,不撤销立遗嘱人就境外财产所立之任何其他遗嘱。” |
⭐ 关键:两份遗嘱必须互相“承认对方存在”且“明确不撤销对方”——否则后立的那份可能依英国普通法默认条款撤销前一份。务必在双语两份中都加入“territorial limitation clause(地域限制条款)”。
“两份遗嘱”的协调挑战
- 执行人不应是同一人——除非该人能合法在两国处理事务
- 签署时间:建议同期签署或间隔不超过 1 个月,避免“中间窗口”出现婚姻 / 离婚等撤销事件
- 保存:UK Will 可存于英国律所或 HM Courts & Tribunals Service 的 Probate Service Will Storage(费用 £20,一次性);中国遗嘱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副本,正本可由立遗嘱人或公证处保管
- 告知:两位 Executor 应互相知道对方存在 + 联系方式
💡 提示:若您持 BNO 签证 / 在香港有资产,需要三份遗嘱——UK Will + Hong Kong Will + Mainland China Will(如适用)。香港的《遗嘱条例》(Cap.30)与英国 1837 法案高度相似,但独立——需找香港执业律师协助。
五、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IHT)——华人移民的核心痛点
依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英国居民去世后,其 全球资产 在超过免税额部分按 40% 税率征收 IHT。
2026 年免税额结构
|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 Nil-Rate Band (NRB) — 基本免税额 | £325,000 | 每人均享有;冻结至 2030 年 4 月 |
| Residence Nil-Rate Band (RNRB) — 主居所免税额 | + £175,000 | 需将主居所留给直系后代(子女、孙辈、含养子女与继子女) |
| 已逝配偶未用部分 | 转给在世配偶 | 合计最高可累至 £1,000,000(两人 NRB + RNRB) |
| 遗产 > £2,000,000 的 RNRB 递减 | 每超 £2/RNRB 减 £1 | 遗产 ≥ £2.35M 时 RNRB 归零 |
| 超额部分税率 | 40% | 留 ≥ 10% 给慈善 → 36% |
| 配偶豁免(s.18 IHTA 1984) | 100% | 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按“Long-Term Resident(LTR)”状态判定(详见第六节):双方均为 LTR 时全额豁免;若被继承人为 LTR 而受款配偶非 LTR,则上限 £325,000——除非非 LTR 受款方做出 LTR Election(Finance Act 2025 Sch.13 / IHTA 1984 ss.267ZC–267ZD) |
七年终身赠与规则(PETs)
依 IHTA 1984, ss.3A, 7:
- 您在去世前 7 年内 赠与他人的财产仍计入 IHT
- 若赠与后 存活 7 年——该赠与“出局”,完全免税(Potentially Exempt Transfer, PET)
- 若 3–7 年内去世:按“渐减税率(taper relief)”——3–4 年 80%、4–5 年 60%、5–6 年 40%、6–7 年 20%
- 注意:taper relief 只减少税额,不减少赠与金额——且仅在赠与超过 NRB 时才有意义
🚨 致命陷阱 — Gift with Reservation of Benefit(GROB):依 Finance Act 1986, s.102,您若将房产“赠”给子女但仍然居住——HMRC 视为“赠而未弃用”,仍计入您的遗产。常见案例:父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但仍住其中且不付市价租金——子女并未真正“得到”房产,IHT 全额征收。
年度小额豁免
- 每年 £3,000 赠与豁免(可累计前一年未用部分)
- £250 / 人 小礼物豁免
- 婚礼赠与:父母 £5,000、祖父母 £2,500、其他 £1,000
- 正常支出(normal expenditure out of income):从工资 / 退休金 / 房租收入中规律性赠出且不影响生活水准——完全免税(书面记录极其重要)
💡 提示:“正常支出”豁免被严重低估——若您每月稳定有 £2,000 退休金结余,每月赠子女 £1,500 用于其房贷,这笔钱完全脱离 7 年规则。但 HMRC 会要求 Executor 在 IHT403 表格中证明该模式的“规律性”——务必保留银行流水与备忘录。
六、Long-Term Resident(LTR)——2025 年 4 月起 IHT 的新“门槛闸”
自 2025 年 4 月 6 日(Finance Act 2025 Schedule 13 生效日)起,英国 IHT 的全球征税范围不再由普通法 Domicile 概念决定——而是由一个纯税法上的居留测试 Long-Term Resident(LTR,长期居民) 决定。这是华人移民税务规划近 40 年来最大的一次范式转移。Domicile 仍是普通法概念,继续影响“动产准据法”“配偶财产分配”等领域(详见第二节“scission”原则与第七节场景),但就 IHT 全球征税而言,Domicile 已让位给 LTR 测试。
LTR 测试 — IHT 全球征税的新触发点
依 IHTA 1984 新 s.6A(由 Finance Act 2025 Sch.13 引入),一个人若在 当前税年的前 20 个税年中,至少 10 个税年 是 UK Tax Resident(按 Statutory Residence Test 计算),即构成 Long-Term Resident——其 全球资产 全部纳入英国 IHT;非 LTR 者仅 UK situs(位于英国境内)资产纳入。
| LTR 状态 | IHT 适用范围 |
| Long-Term Resident(10/20 税年) | 全球资产——中国房产 + 香港股票 + 英国房 + 任何地方银行存款全部纳入 IHT |
| 非 LTR | 仅 UK situs 资产纳入 IHT;中国 / 香港 / 美股等境外资产不计入 |
⭐ 关键:在英华人若尚未居留满 10 个税年,则中国房产、存款不在英国 IHT 范围内。居留满 10 年的那一刻,您去世后的应税资产骤然从“仅英国”扩展到“全球”——这是华人移民最重要的“时间窗”。
“尾期”(Tail / 拖尾规则)——离境后还要等几年才脱钩
LTR 状态不会在您离开英国当天就消失。依 Finance Act 2025 Sch.13 新增的 IHTA 1984 s.6B(HMRC 内部手册 IHTM47020 详述),离境后还有一段 “in-scope tail”:
| 离境前 UK Tax Resident 累计年数 | 离境后仍为 LTR 的“尾期” |
| 10–13 年 | 3 个税年(最短) |
| 每多 1 年居留 | 尾期 +1 个税年 |
| 20 年及以上 | 10 个税年(封顶) |
🚨 规划意义:长居 20 年以上的华人若打算回国养老,离境后还有 10 个完整税年的全球 IHT 暴露——这段期间去世,中国资产仍被英国 HMRC 罩住。真正脱钩需要“居留满 10 年”+“离境后再等 3–10 年”的双重时间设计。
Spouse Election(非 LTR 配偶选举为 LTR)
依 Finance Act 2025 Sch.13 引入的 IHTA 1984 ss.267ZC–267ZD(取代旧的 s.267ZA Domicile Election):若被继承人为 LTR、配偶非 LTR,则配偶豁免上限为 NRB £325,000。非 LTR 一方可主动选举视同 LTR——从而获得无限制配偶豁免;代价是其全球资产也纳入未来 IHT。
- 选举为不可撤回(irrevocable),但若选举人此后连续 10 个税年 非 UK Resident,选举自动失效(lapse)
- 2025 年 4 月 6 日前已依旧 s.267ZA 作出的 Domicile Election,受 Sch.13 过渡规则保护,自动转换为 LTR 等效身份
💡 提示:LTR Election 仍是一把双刃剑——适合“非 LTR 配偶资产较少 + LTR 配偶资产较多”的家庭。决定前务必经 STEP 注册税务师评估,且别忘了:撤回需脱离 UK 居留 10 个完整税年,时间成本极大。
FIG 制度——LTR 的“姊妹规则”(管所得税 / CGT)
LTR 管 IHT;管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的,则是同期生效的 Foreign Income and Gains (FIG) regime(同样在 Finance Act 2025 中立法):
- 新移民(来英前已连续 10 个税年非 UK Resident):前 4 个税年 的外国收入与资本利得享有豁免、且无需汇出至英国限制
- 第 5 个税年起按 UK Tax Resident 全球征税(与原住民同等待遇)
- 旧的 “remittance basis(汇款制)”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全面废除——既往使用 remittance basis 的 non-dom 居民进入过渡安排(Temporary Repatriation Facility 等)
🚨 整体变化:FIG 替代 remittance basis(管所得 / CGT),LTR 替代 Deemed Domicile(管 IHT)。新移民触发全球 IHT 的速度比 2025 年前快 5 年(从 15/20 提前到 10/20)。如您在 2020 年后入境英国并打算长居,应在第 9 个税年结束前完成中国资产规划。
Domicile 的“历史遗产角色”——什么时候仍需用到?
Domicile 概念没有被废除——它仍是英国普通法的固有概念,并在以下情形继续发挥作用:
- 2025 年 4 月 6 日之前 发生的 chargeable event(含死亡、终身赠与)——仍按当时的 Domicile / Deemed Domicile 规则征 IHT
- 境外信托(offshore trusts)若在 2025 年 4 月 6 日之前由 non-domiciled settlor 设立,其“excluded property”地位的过渡安排仍援引旧 Domicile 概念(HMRC 持续发布技术指引)
- “分割准据法(scission)” 下动产继承的准据法——仍以去世时的 Domicile 决定(这是普通法冲突法规则,与税法 LTR 无关;见第二节)
- 配偶 / 民事伴侣关系的财产分配、家庭法上的若干争议——仍可能援用 Domicile
旧的 Deemed Domicile 规则(已被 LTR 取代,但仍需了解)
2025 年 4 月 6 日之前的 IHT 案件适用旧规则:在过去 20 个税年中 15 个税年 为 UK Tax Resident,HMRC 即推定您为 UK Domiciled(仅 IHT 用途)。
普通法上的三种 Domicile(非税法概念,但理解 scission 必备)
| 类型 | 形成方式 |
| Domicile of Origin(出生 Domicile) | 出生时自动取得,通常承袭父亲(婚生子)或母亲(非婚生子 / 父逝世后出生)的 Domicile。极难抛弃。 |
| Domicile of Choice(选择 Domicile) | 成年后,真正定居于一个新国家 + 意图终生定居(intention to remain indefinitely)。两项缺一不可。 |
| Deemed Domicile(推定 Domicile)— 仅适用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前 | 纯税法概念:过去 20 税年中 15 年 UK Tax Resident → 推定 UK Domiciled(仅 IHT)。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被 LTR 测试取代。 |
如需详细评估(特别是横跨 2025 年 4 月 6 日的过渡案例、或涉及境外信托),强烈建议咨询 STEP 注册(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的税务师或律师——这是一笔 £500–£2,000 的咨询费可能为您节省 6 位数 IHT 的领域。
七、跨境资产场景实务
场景 1:英国房产 + 中国存款
最常见情形。
- 英国房产:完全适用英国法,必须以 UK Will 处分(不动产准据法 = 物之所在地)
- 中国银行存款(动产):依普通法“分割准据法(scission)”——动产继承的准据法仍以去世时的 Domicile 决定(非 LTR);若 Domicile 仍在中国,按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分配
- IHT 是否计入中国存款:取决于您是否为 LTR(非 Domicile)——LTR 时全球计入;非 LTR 时不计入
- 中国存款汇出:受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个人每年 USD 50,000 额度限制;继承汇款需提供经海牙认证的遗嘱与亲属关系证明
建议:UK Will 处分英国房 + 中国遗嘱(最好公证遗嘱)处分中国存款。
场景 2:BNO 持有人 + 香港资产
- 香港资产受 《遗嘱条例》(Cap.30) 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Cap.73) 管辖
- 香港 没有遗产税(2006 年起取消)
- 但若 BNO 持有人居留英国满 10 个税年触发 LTR,香港资产即纳入英国 IHT 全球征税;离境后仍受 3–10 年“尾期”约束
- 需要 香港 Grant of Probate(独立程序,不能用英国 Grant 代替)
建议:UK Will(管英国资产)+ Hong Kong Will(管香港资产)+ 跨境税务咨询;LTR 触发前完成资产架构评估。
场景 3:继承自国内父母的房产
许多在英华人继承了父母在中国的房产——常见困惑:“这是我的,但我没在中国”。
- 您继承时已成英国税务居民——继承本身在英国不征 IHT(被继承人在中国去世、资产位于中国境外)
- 但未来出租收入 + 出售时的资本利得(CGT) 都要在英国申报(HMRC Self Assessment)
- 若您未来去世:该中国房产是否纳入英国 IHT,主要取决于您当时的 LTR 状态(2025 年 4 月 6 日前的旧案件仍看 Deemed Domicile)
建议:每年通过 HMRC Self Assessment 申报海外租金收入;保留继承时房产价值评估报告(用作未来 CGT 基础成本)。
场景 4:外币账户 / 海外股票
- 在中国银行的外币账户(美元、英镑)属“中国境内动产”——适用 Domicile 国法
- 海外券商账户(如 Interactive Brokers)的股票——按证券登记地判断 situs(多为美国)
- 美国 situs 股票:非 US 公民拥有 → 受美国 Estate Tax 影响,免税额仅 USD 60,000——这是另一个独立税务陷阱
八、海牙认证(Apostille)——2023 年中国加入后的好消息
1961 年海牙公约(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简化跨国公文书认证——一国公文经“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其他成员国直接承认,无需领事认证。
关键时间点
- 英国:1965 年加入
- 中国大陆:2023 年 3 月加入,2023 年 11 月 7 日 正式生效
- 香港:1965 年起作为英国属地适用,1997 年后由中国延续
中国大陆 Apostille 主管机关
- 外交部领事司(北京)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 经外交部授权可办理
哪些文件可办 Apostille
为英国遗产程序所需的:
- 死亡证明(公证后)
- 户口本(公证)
- 出生证 /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
- 婚姻证 / 离婚证(公证)
- 中文遗嘱(已经公证处公证后的遗嘱书)
- 房产证(公证)
流程
- 在中国境内公证处先做公证(中英对照公证书)
- 提交至外交部领事司 / 省外办做 Apostille
- 取得带 Apostille 印章的文件——直接可在英国 Probate Registry / 银行使用
费用:公证 ¥200–500/份 + Apostille ¥100/份;时间 5–15 个工作日。
ℹ️ 说明:2023 年 11 月之前的旧程序需要“公证 + 中国外交部认证 + 英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三步——耗时 1–3 个月、费用 £200+。Apostille 简化了这套流程,仅需公证 + Apostille 两步。
反向:英国文件给中国用
- 英国本地 Notary Public 公证后
- 提交至英国 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部(FCDO Legalisation Office) 加盖 Apostille
- 地址:King Charles Street, London SW1A 2AH;网上申请 www.gov.uk/get-document-legalised
- 费用:£45 / 份(标准纸质件);处理时间 3–10 个工作日
九、UK 遗产认证(Grant of Probate)流程
去世后的法定程序。
关键角色
- Executor(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人——通常 1–4 人
- Administrator(无遗嘱时的管理人):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申请
- HMRC:审核遗产税申报
- HMCTS Probate Registry:发放 Grant 文件
流程九步
- 取得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Medical Certificate of Cause of Death, MCCD)
- 向 Register Office 登记死亡——5 天内(苏格兰 8 天);取得 Death Certificate(建议申请 5–10 份正本,每个银行 / 机构都要原件)
- 通知机构:使用 Tell Us Once 服务一次性通知 DWP、HMRC、Passport Office、DVLA 等
- 盘点全部资产与负债——银行账户、房产、ISA、SIPP、车辆、个人物品;任何待还债务(信用卡、贷款、抵押贷款)
- 评估遗产税(IHT):
– 遗产 ≤ NRB 且属“excepted estate” → 填 IHT205(已逐步并入 IHT400)
– 一般情况 → IHT400(主表)+ 一系列附表(IHT402 转移配偶 NRB、IHT403 终身赠与、IHT404 联名资产、IHT405 房产等) - 缴纳 IHT:必须在死亡后 第 6 个月底前 缴纳,否则按 HMRC 基准利率 + 4% 收取利息(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房产部分可分 10 年分期
- 申请 Grant of Probate:HMCTS 在线申请,费用 £300(遗产 > £5,000 时);副本 £16 / 份(建议买 10 份)
- 取得 Grant——出示给银行 / 房产中介后,受让人 / Executor 可正式处置资产
- 分配遗产——还清债务 → 缴清税款 → 按遗嘱分配;保留 Estate Accounts 备查
时间线
| 阶段 | 典型时间 |
| 死亡登记 | 5 天内 |
| 资产盘点 + IHT 计算 | 2–4 个月 |
| IHT 缴纳 | 死亡后 6 个月内 |
| HMCTS Grant 申请处理 | 9–16 周(2026 年实测) |
| 资产变现与分配 | 取得 Grant 后 3–9 个月 |
| 总体周期 | 9–18 个月(简单遗产);2–3 年(含跨境资产) |
📌 备注:2024 年起 HMCTS 处理时间显著缩短——简单 Grant 申请多在 9 周内 出件。涉及 IHT 的复杂案例需先取得 HMRC 的 IHT421 clearance code 才能进入 Probate 系统。
十、信托(Trusts)——简要概述与谨慎警告
信托是英国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但极其复杂,不当使用反而增加税负。
三种最常见
| 类型 | 原理 | 常见用途 |
| Bare Trust(裸信托) | 受益人对资产有绝对、立即权利;信托人仅作“挂名” | 给未成年子女持有少量资产(£3,000 年度免税额累积) |
| Interest in Possession(IIP) | 受益人有“享受信托收入”的权利,但本金归属另一人 | 二婚配偶——遗嘱可设“配偶生前享受房产居住权 + 利息收益,去世后归前次子女” |
| Discretionary Trust(酌情信托) | 信托人有完全自由裁量权决定何时、向谁、按多少比例分配 | 子女不善理财 / 有家庭问题 / 不确定未来需要——但有 10 年期周期税 6% + 退出时税 |
⚠️ 警告:Discretionary Trust 适合 遗产 > £500,000 + 复杂家庭 的人。每 10 年信托资产超过 NRB 部分征 6% 周期税,资产分出时也征税;申报手续复杂(HMRC Trust Registration Service 强制注册)。不要在律师未介入下自行设立信托。
十一、镜像遗嘱(Mirror Wills)——夫妻常用
适用于“夫妻彼此为对方主受益人 + 共同子女为次受益人”的家庭。
镜像遗嘱的特点
- 夫妻各立一份独立遗嘱
- 内容几乎相同:“我去世后,所有归对方;对方先逝则按比例归子女”
- 文件完全独立——任一方可在不告知对方情况下单方面修改 / 撤销
- 婚姻撤销规则(s.18)依然适用——再婚自动撤销
镜像遗嘱 ≠ Mutual Wills(互锁遗嘱)
Mutual Wills 是双方书面约定“绝不单方修改”的遗嘱——通过 equity 法理强制执行。但实务中:
- 极难证明双方有过“约束性约定”的合意
- 一旦其中一方去世,幸存方实际上被锁定,可能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 绝大多数英国律师不推荐 Mutual Wills——建议用镜像遗嘱 + 详细信托条款代替
💡 提示:如希望保障“前次婚姻的子女不被新配偶踢出”——使用 Life Interest Trust(生前权益信托) 更合适:新配偶生前可住房 + 享受租金收入,去世后房产归前次子女。
十二、免费 / 低价立遗嘱服务
1. Will Aid(11 月)
- 每年 11 月,参与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起草标准遗嘱
- 不收律师费,鼓励客户向 9 家合作慈善机构(Save the Children、Age UK、NSPCC 等)捐赠 £100(单人)/ £180(夫妻镜像)
- 适合:标准家庭、单笔房产 + 银行账户
- 网站:www.willaid.org.uk
2. Free Wills Month(3 月 + 10 月)
- 每年 3 月与 10 月,55 岁以上人士可免费立简单遗嘱
- 律师免费起草,作为推广 / 慈善活动
- 适合:标准家庭、年长者
- 网站:freewillsmonth.org.uk
3. Solicitors’ Will Charity Scheme
- 全年提供——通过参与的慈善机构(Cancer Research UK、British Heart Foundation 等)
- 律师免费立遗嘱,鼓励将慈善机构作为受益人之一
- 详见各慈善机构网站
4. DIY 遗嘱套件
- WHSmith / Amazon 售 £10–25
- 法律上有效(满足 s.9)——但:
- 没有专业建议规避陷阱(婚姻撤销、见证人不合规、IHT 规划缺位)
- 不适合:跨境资产、二婚、超过 £325,000 资产、企业资产、信托需求
何时必须请律师
🚨 以下情形请勿 DIY:
– 遗产 ≥ £500,000 或预期接近 NRB+RNRB
– 跨境资产(中国 / 香港 / 任何境外)
– 二婚 + 前次婚姻的子女
– 拥有商业资产(公司股份、合伙、自雇业务)
– 有特殊需要的家属(残障子女、未成年人)
– 任何形式的信托需求
– Domicile 状态不明确——需专业税务建议
律师费参考(2026 年市场价):
- 标准单人遗嘱:£150–£400
- 夫妻镜像遗嘱:£250–£600
- 含信托的复杂遗嘱:£500–£1,500
- 跨境遗产规划 + STEP 顾问:£1,500–£5,000+
通过 The Law Society 的 “Find a Solicitor” 工具可按地区 + 专业 + 语言筛选 STEP 注册或华语律师:https://solicitors.lawsociety.org.uk/。
十三、华人朋友最常踩的 5 大陷阱
陷阱 1:见证人是受益人(或其配偶)
最常见的灾难。父母想把房产留给儿子,找儿子和儿媳作见证人——按 s.15,这份赠与无效,房产按 Intestacy 分给其他子女。
✅ 正解:见证人必须是与遗嘱无任何利益关系的成年人。
陷阱 2:离婚后未更新遗嘱
英国法下,离婚仅让前配偶在遗嘱中的赠与失效,但遗嘱整体仍有效——并不会重新分配遗产。结果可能是:原本要“先给配偶,配偶不在再给子女”的安排,因“配偶赠与失效”,遗产直接跳到子女——但您本来还想留给前配偶照顾共同子女的钱也飞了。
✅ 正解:离婚 / 再婚 / 配偶去世 → 立即重新立遗嘱。
陷阱 3:以为“在国内立的中文遗嘱足够覆盖英国房”
英国不动产 = 一律按英国法。中文遗嘱即使经过中国公证 + 海牙认证,也未必能在英国 Probate 法院作为“valid will”使用——法院会核查是否满足 s.9 形式要件(书面、签字、2 见证人)。如果中文遗嘱不满足,英国房产仍按 Intestacy 处理。
✅ 正解:英国资产必须有 UK Will——中文遗嘱仅管中国境内资产。
陷阱 4:语言障碍下的“误签”
立遗嘱人英文有限,律师 / 见证人未充分解释条款 → 立遗嘱人对内容理解不准确 → 可能被法院认定 缺乏意图(lack of knowledge and approval),遗嘱被推翻。
✅ 正解:
– 要求律师提供中文版逐条对译
– 找会中文的律师(SRA Find a Solicitor 可按语言筛选)
– Certificate Provider / 见证人在场时使用注册翻译
– 在遗嘱后附 Letter of Wishes 用中文阐述立遗嘱意图(虽无法律效力但便于法院理解背景)
陷阱 5:未向 HMRC 申报中国资产
LTR 状态下(或 2025 年 4 月 6 日前去世且属 UK Domiciled / Deemed Domiciled 的情形),Executor 必须在 IHT400 中如实申报全球资产——包括中国房产、存款、股票。
🚨 未申报后果:依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 s.245A / Finance Act 2007 Schedule 24,未申报海外资产构成 failure to notify,罚款最高 未付税款的 200% + 利息 + 可能刑事责任。HMRC 通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已可直接获得中国银行账户信息。
✅ 正解:在世时即将海外资产清单与购置成本备份给 Executor 与律师;中国房产取得当时的购房合同 + 评估报告——这是未来申报 CGT / IHT 的基础证据。
常见问题(FAQ)
Q1. 我在中国立过公证遗嘱,在英国还需要另立 UK Will 吗?
需要。英国不动产(Real Property)一律适用英国法律,与您的国籍或 Domicile 无关。中文遗嘱即使经公证 + 海牙 Apostille 认证,也未必满足 Wills Act 1837 s.9 的形式要件(书面 + 签字 + 2 位见证人)。英国法院若认定中文遗嘱不满足要件,英国房产将按法定继承(Intestacy)规则分配。建议采用“两份遗嘱”策略:UK Will 处理英国资产,中国遗嘱处理中国资产。
Q2. 英国遗产税(IHT)税率是多少?我会触发 LTR 吗?
依据 Inheritance Tax Act 1984,IHT 税率为 40%,适用于超出 Nil-Rate Band(NRB £325,000)和 Residence Nil-Rate Band(RNRB £175,000,须将主居所留给直系后代)的遗产。自 2025 年 4 月 6 日起,依据 Finance Act 2025 Schedule 13,Long-Term Resident(LTR) 测试取代旧 Deemed Domicile:在前 20 个税年中满 10 个税年为英国税务居民,即触发全球资产 IHT。在英华人应在第 9 个税年结束前完成中国资产规划。
Q3. 我未婚同居多年,没有遗嘱的话另一半能继承我的遗产吗?
完全不能。依据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英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无论同居多少年,未婚伴侣在无遗嘱时没有任何法定继承权。唯一救济是依据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 提起诉讼,耗时 12–24 个月,律师费 £20,000+,胜诉率约 60%。与其打官司,不如花 £100–400 立份遗嘱。
Q4. 两份遗嘱策略中,最关键的条款是什么?
每份遗嘱必须各自含有地域限制条款(territorial limitation clause):UK Will 须明确写明 “This Will deals only with my assets situat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does not revoke any will I may have made in respect of assets outside the United Kingdom”;中国遗嘱须明确写明类似条款。两份文件必须互相承认对方存在且不撤销对方,否则后立的那份可能按英国普通法默认撤销前一份。
Q5. 我父母在中国去世,继承了国内房产,需要向英国 HMRC 报税吗?
继承本身不触发英国 IHT(被继承人在中国去世、资产位于中国境内)。但您从继承日起持有该房产,若您是英国税务居民:(1) 租金收入须每年通过 HMRC Self Assessment 申报;(2) 出售时须申报资本利得税(CGT)——建议保留继承时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作为 CGT 基础成本;(3) 您本人去世时若已触发 LTR,该中国房产纳入英国 IHT 全球征税。
Q6. 为什么要指定 Executor(遗嘱执行人)在英国常驻?
英国 Probate 程序要求 Executor 向 HMCTS Probate Registry 申请 Grant of Probate,处理银行账户、房产出售、偿债等事务,整个过程需要在英国本地完成文件签署和出庭。海外 Executor 虽然法律上可行,但会极大增加公证、邮寄、代理等成本和时间。跨境遗产(含中国资产)尤其建议英国和中国各指定一位本地 Executor。
Q7. 中国文件现在如何通过海牙认证在英国使用?
中国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正式加入 1961 年海牙公约。现在流程只需两步:(1) 在中国境内公证处公证(中英对照公证书);(2) 提交至外交部领事司或省外办加盖 Apostille(费用约 ¥100/份,5–15 个工作日)。取得 Apostille 后可直接在英国 Probate Registry 或银行使用,无需再经英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
Q8. LTR 状态下,离开英国多少年后才能脱钩不再受英国 IHT 约束?
依据 Finance Act 2025 Schedule 13 新增的 IHTA 1984 s.6B,LTR 状态离境后仍有“尾期”:居留 10–13 年者需再等 3 个税年;每多 1 年居留尾期加 1 年;居留满 20 年者尾期封顶 10 个税年。长居 20 年以上的华人回国养老后,还需 10 年才能彻底脱离英国 IHT 的全球征税范围。
十四、相关资源
| 资源 | 用途 | 链接 / 电话 |
| GOV.UK Wills, Probate and Inheritance | 政府权威主页:遗嘱、Probate、IHT 概览 | gov.uk/wills-probate-inheritance |
| HMRC Inheritance Tax | IHT 表格、缴费、咨询 | gov.uk/inheritance-tax · 0300 123 1072 |
| HMCTS Apply for Probate | 在线申请 Grant of Probate | gov.uk/applying-for-probate |
| Probate Service Will Storage | £20 一次性收费保管遗嘱原件 | gov.uk/store-will-with-probate-service |
| Will Aid | 11 月免费立遗嘱 + 慈善捐赠 | willaid.org.uk |
| Free Wills Month | 3 月 / 10 月 55 岁以上免费立遗嘱 | freewillsmonth.org.uk |
| The Law Society — Find a Solicitor | 查找律师(按语言 / 专业筛选——可查中文律师) | solicitors.lawsociety.org.uk |
|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SRA) | 核查律师持牌状态 | sra.org.uk |
| STEP (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 | 查找 STEP 注册税务师 / 律师(跨境信托与遗产专业) | step.org |
| Citizens Advice — Wills | 免费综合咨询 | citizensadvice.org.uk · 0800 144 8848 |
| Age UK — Wills & Estate Planning | 年长者免费遗嘱咨询 | ageuk.org.uk · 0800 678 1602 |
| FCDO Legalisation Office | 英国文件 Apostille | gov.uk/get-document-legalised |
| 中国驻英大使馆领事处 | 领事公证(部分用途;自 2023 年 11 月起 Apostille 已大幅取代领事认证) | chinese-embassy.org.uk |
| Tell Us Once | 去世后一次性通知政府机构 | gov.uk/after-a-death |
| HMRC IHT 表格列表 | IHT400 + 全系列附表下载 | gov.uk inheritance-tax-forms |
十五、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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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 Wills Act 1837、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经 Inheritance and Trustees’ Powers Act 2014 修订)、Inheritance Tax Act 1984、HMRC 2026 年现行政策与 2024 年秋季预算 FIG 制度过渡安排撰写,不构成针对个人的法律或税务意见。涉及跨境资产、二婚家庭、商业资产或预估遗产 > £325,000 者,请咨询 SRA 注册律师 + STEP 注册税务师。
最后更新:2026 年 5 月
📌 法域 / 数据版本说明
- 适用范围:本文以英国(UK)法律为基础;部分规则因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而异,请以您所在法域的现行规定为准。
- 本文最后核对日期:2026-06-03
- 发布主体:圆景基金会(Circle Vision Foundation,England & Wales 慈善登记号 1209727)
- 免责声明:本文为说明性指南,不构成针对特定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或圆景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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