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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属于〈英国法律体系与免费帮助总览〉系列——该领域全部指南的总入口。
📌 Key Takeaways 核心要点
- 证人证词(witness statement)是”证据”,不是”主张”:它是证人以第一人称写下自己亲历的事实,并附上真实性声明后签名的文件——民事诉讼中它在开庭时通常直接作为该证人的主询问证据(CPR 32.5);刑事案件中警方以 MG11 表格记录,附 Criminal Justice Act 1967 s.9 声明,可在符合条件时不经出庭直接宣读。
- 民事与刑事各有一套规则:民事依 CPR Part 32 / PD 32 / PD 22(真实性声明措辞见第二节);刑事依 CJA 1967 s.9 与 CrimPR Part 16(声明措辞见第三节)。两套真实性声明的措辞、签署对象、说谎后果(藐视法庭 vs 虚假陈述罪)都不同——不要混用模板。
- 证人证词 ≠ 诉状(statement of case):诉状(索赔表、Particulars of Claim、Defence)在诉讼开始时提出主张与法律依据(CPR Part 16);证人证词在诉讼中段(disclosure 之后)提交,只装支撑主张的事实,不写法律论点——把两者写混是自诉讼人(litigant in person)最常见的错误之一(详见第八节)。
- 不要混淆两种”witness”:本文讲的是证人证词(testimony,证明”发生了什么”);如果您要问的是遗嘱、契据、持久授权书上”谁可以在旁边签字见证”的文件见证(attestation),那是另一套完全不同的规则——见《英国法律下的见证人(Witness)要求完整指南》。
- 华人关键点:民事证人证词必须用您自己的语言起草(PD 32 18.1),中文写好后配认证翻译;刑事案件中,警方在录取证人陈述、法庭聆讯时应为您安排免费传译员——两种场合都绝不要签一份您读不懂的文件。
- 法域:本文覆盖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民事与刑事证人证词规则;苏格兰的刑事举证(corroboration 佐证规则)与民事程序均不同——参见《如何在苏格兰打民事官司》。
在英国的法律程序里,”证人证词”这四个字几乎无处不在:小额诉讼要交、被起诉要写抗辩证据、当了交通意外目击者警察会请您做笔录、成为诈骗或家暴受害人要配合警方录取陈述。但很多华人当事人分不清——证人证词到底是什么?和我签的合同、我写的抗辩状(诉状)是不是一回事?警察让我签的那份笔录和法庭上的证人证词是不是同一种东西?我说了不算话会怎样?
本文系统讲清:证人证词的本质(证据,不是主张)、民事与刑事两套规则各自的核心要求、警方怎么录取证人陈述(MG11、真实性声明、说谎的刑事后果)、这份陈述在法庭上怎么被使用(宣读还是出庭盘问)、被害人个人陈述(VPS)与撤回证词的实务、辩方陈述的一句话提示、证人证词与诉状的根本区别,以及怎么写好一份证人证词的通用原则。民事格式的逐项硬性要求(PD 32 第 17–20 段)本文只给一节概览,完整清单见姊妹篇《怎么写”证人陈述”:英国民事诉讼证人陈述完整指南》。
⚠️ 声明:本文为一般性资料,不构成法律意见。证人证词直接影响案件成败与刑事责任,具体个案(尤其涉及警方录取陈述、出庭作证或撤回证词)请咨询律师、Citizens Advice 或圆景基金会。
主要依据与机构:
- CPR Part 32(民事——证人陈述定义、主询问证据、格式须遵守 PD 32、迟交后果 32.10、虚假陈述藐视法庭 32.14):justice.gov.uk CPR Part 32
- Practice Direction 32(民事证人陈述格式、语言要求 18.1、外语翻译 23.2):justice.gov.uk PD 32
- Practice Direction 22(真实性声明现行措辞 2.2、须用证人自己语言 2.6):justice.gov.uk PD 22
- CPR Part 16(民事诉状——索赔表、Particulars of Claim、Defence 的法定内容与真实性声明):justice.gov.uk CPR Part 16
- Criminal Justice Act 1967, s.9(书面陈述可作刑事证据的条件、真实性声明措辞、异议期):legislation.gov.uk CJA 1967 s.9
- Criminal Justice Act 1967, s.89(虚假书面陈述——最高监禁 2 年):legislation.gov.uk CJA 1967 s.89
-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Part 16(书面证人陈述的内容要求 16.2、送达与异议程序 16.4):legislation.gov.uk CrimPR Part 16
- Criminal Procedure and Investigations Act 1996, ss.5, 6, 6A(刑事案件辩方披露义务、辩方陈述、不在场证据通知):legislation.gov.uk CPIA 1996
- Youth Just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99(脆弱与受恐吓证人的特别措施——屏风、视频连线):legislation.gov.uk YJCEA 1999
- PAC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Code C(羁押、待遇与问话——免费传译员):gov.uk PACE Codes of Practice
- Code of Prac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被害人守则)——被害人个人陈述与传译权利:gov.uk Victims’ Code
- CPS 法律指引——证人(Witnesses)、特别措施(Special Measures):cps.gov.uk 证人指引、cps.gov.uk 特别措施指引
- MG11 书面证人陈述表格(官方发布):gov.uk Written witness statement
一、证人证词是什么:一句话定义 + 民事 / 刑事对照表
证人证词(witness statement) 是一份由证人签名的书面文件,记录该证人本可在庭上口头作证的事实——本质上,它把”您会在证人席上说的话”提前写下来,配上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真实性声明。它是证据(evidence),不是意见、不是法律论点、更不是诉状。
民事与刑事两套体系都有”证人证词”,但governing rules、由谁起草、真实性声明措辞、说谎的后果、以及在法庭上怎么被使用,全部不同:
| 项目 | 民事(Civil) | 刑事(Criminal) |
| 主要依据 | CPR Part 32 + Practice Direction 32、22 | Criminal Justice Act 1967 s.9 +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Part 16 |
| 典型表格 | 无固定表格,按 PD 32 第 17–20 段格式自行起草 | 警方通常使用 MG11 表格记录 |
| 谁通常起草文字 | 证人本人(或在律师协助下)用自己的话写 | 多数情况下由警察或调查人员根据您的口述记录,您核对后签名 |
| 真实性声明措辞 | “I believe that the facts stated in this witness statement are true. I understand that proceedings for contempt of court may be brought against anyone who makes, or causes to be made, a false statement in a document verified by a statement of truth without an honest belief in its truth.”(PD 22 2.2) | “This statement is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and I make it knowing that, if it is tendered in evidence, I shall be liable to prosecution if I have wilfully stated in it anything which I know to be false or do not believe to be true.”(CJA 1967 s.9(2)(b) / CrimPR 16.2) |
| 明知不实的后果 | 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CPR 32.14,可判监禁 | 刑事罪——CJA 1967 s.89,公诉最高可判监禁 2 年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
| 是否须出庭作证 | 一般须传证人出庭接受盘问,陈述作为主询问证据(CPR 32.5) | 符合 s.9 条件(签名 + 声明 + 送达 + 对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异议)可不经出庭直接宣读;否则须出庭作证并接受盘问 |
💡 术语提醒:中文”见证人”一词在英文里对应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testimony 的证人(witness giving evidence)记录”发生了什么”,本文讲的是这一种;attestation 的见证人(witness to a signature)只是”看着你签字”,用于遗嘱、契据、持久授权书等文件,规则完全不同,见《英国法律下的见证人(Witness)要求完整指南》。两者中文都叫”证人 / 见证人”,但法律后果南辕北辙,务必先分清您面对的是哪一种。
二、民事证人证词概览(详细格式见姊妹篇)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词的角色与交换时点,取决于案件走什么程序(中间申请、小额诉讼、快审 / 多轨、审讯)——本节只给核心要点,逐项格式要求(案头六项、段落编号、展品标记等 PD 32 第 17–20 段清单)与完整模板,请见《怎么写”证人陈述”:英国民事诉讼证人陈述完整指南》,本文不重复展开。
- 什么时候交换:中间申请随申请书送达(CPR 32.6);小额诉讼按标准指示通常须在开庭前至少 14 天送达(CPR 27.4);快审 / 多轨按法院 directions 与对方同日互换;审讯中已交换的陈述直接作为主询问证据(CPR 32.5)。
真实性声明措辞(2020 年 4 月起现行版本,PD 22 2.2):
“I believe that the facts stated in this witness statement are true. I understand that proceedings for contempt of court may be brought against anyone who makes, or causes to be made, a false statement in a document verified by a statement of truth without an honest belief in its truth.”
逐字照抄,缺”contempt of court”一句即为过时旧版,法院可拒绝采纳。必须用您自己的语言起草(PD 32 18.1)——这是华人当事人最容易忽略、也最重要的一条:英文陈述须由证人自己的语言(如中文)起草,配认证翻译(PD 32 23.2),真实性声明本身也须用证人自己的语言(PD 22 2.6)。
- 不送达的后果(CPR 32.10):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送达某证人用于审讯的陈述,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传该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可能整块作废。
三、刑事证人证词:警方怎么录取您的陈述(MG11)
如果您是犯罪案件的受害人或目击证人,警方会安排以官方 MG11 表格记录您的陈述——这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证人证词表格。
3.1 谁写、您要注意什么
- 通常由警员或调查人员根据您的口述书写,而不是您自己动笔——警员一边听您讲述,一边按 MG11 格式记录成书面文字。
- 签名前必须逐字核对:录完后警员会请您自己阅读整份陈述,或由警员 / 他人朗读给您听;发现任何一处与您原意不符(措辞、日期、细节),当场要求更正——不要因为”警察都写好了”就直接签字。这份陈述一旦签名并附真实性声明,就是您的正式刑事证据,日后想改口会被视为前后矛盾,严重损害可信度。
- 需要传译员就当场提出,不要拖到出庭那天:如陈述以中文口述、经传译员协助记录,警方应在陈述中注明传译过程。
- 副本问题:警方通常不会主动给您一份陈述副本带走——这是为了避免陈述在开庭前被”完善”或与其他证人核对而产生串证嫌疑;如需在出庭前重新阅读以唤醒记忆,可联系检方的证人关怀服务(Witness Care Unit)安排庭前查阅。
3.2 真实性声明与说谎的刑事后果
MG11 陈述末尾须由您签署以下声明(CJA 1967 s.9(2)(b)、CrimPR 16.2 现行措辞):
“This statement is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and I make it knowing that, if it is tendered in evidence, I shall be liable to prosecution if I have wilfully stated in it anything which I know to be false or do not believe to be true.”
参考释义(仅供理解):“本陈述据我所知所信是真实的,我明知如果这份陈述被提交作为证据,我如果在其中故意陈述了明知虚假或不信为真的内容,将会被起诉。”
这不是走过场——依 CJA 1967 s.89,若在书面证人陈述中明知虚假或不信为真而故意陈述某项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事实,属刑事罪,公诉最高可判监禁 2 年、罚款,或两者并罚。这与民事的”藐视法庭”是两条完全不同的法律轨道——刑事这边直接构成犯罪记录。
四、s.9 陈述怎么被使用:宣读还是出庭作证?
4.1 满足条件即可不出庭——CJA 1967 s.9
依 CJA 1967 s.9,一份书面证人陈述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在审讯中作为证据直接宣读,无需该证人出庭:
| 条件 | 具体要求 |
| ①签名 | 陈述须由证人本人签名(s.9(2)(a)) |
| ②真实性声明 | 陈述须包含第三节所述的法定声明(s.9(2)(b)) |
| ③送达 | 陈述副本须在聆讯前送达其他各方(s.9(2)(c);CrimPR 16.4(1)) |
| ④无异议 | 其他各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未就该陈述提出异议(s.9(2)(d)) |
期限:依 s.9(2A),法定下限是不少于 7 天,具体天数由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规定;现行 CrimPR 16.4(4) 规定的标准异议期为收到陈述后 5 个工作日内(部分程序如书面认罪、单一治安官程序另有不同期限,法院也可延长)。检方向被告送达陈述时,须同时附异议权利通知(说明有权反对、异议期限,以及若不异议法院仍可传唤证人出庭)。
任何一方在期限内提出异议:该证人须出庭作证并接受盘问(cross-examination);法院也可主动或应申请要求证人出庭,即使无人提出异议。
4.2 脆弱与受恐吓证人的特别措施
依 Youth Just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99,法院可为脆弱证人(如儿童、心智障碍者)或受恐吓证人(如家暴、性侵、帮派犯罪被害人)批准”特别措施(special measures)“,包括:
- 屏风(screens)——让证人在作证时看不到被告席或旁听席;
- 视频连线(live link)——证人从法庭外的房间通过视频连线作证;
- 提前录制的主询问证据,以及在部分案件中提前录制的盘问证据;
- 传译员协助、沟通辅助人(intermediary)协助有沟通困难的证人。
申请特别措施通常由检方在庭前提出,需说明证人为何符合脆弱或受恐吓的资格;具体申请流程属专业律师 / 检方职责范围,本文仅作概览。
五、被害人个人陈述(Victim Personal Statement, VPS)——不是证据陈述
被害人个人陈述(VPS)与证人证词是两回事,容易被混淆:
- 证人证词(第三节的 MG11 陈述)记录案发时发生了什么——是定罪与否的证据;
- VPS 是被告被定罪之后,被害人自愿提供的陈述,说明这起罪行对自己造成了什么影响(身体、心理、经济等)以及在案件处理上的意愿——它是量刑(sentencing)阶段参考的材料,而非用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
VPS 由被害人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一旦提交,即成为案件文件的一部分(涉及披露规则),检方会在被告定罪后的量刑聆讯中,向法官提请注意 VPS 的内容。VPS 不能替代或修改原本的证人证词。
六、撤回证人证词:可以要求,但检方决定是否继续
不少被害人在案件推进后想撤回当初给警方的陈述——常见于家暴、邻里纠纷等关系持续存在的案件。实务要点:
- 您可以向警方提交一份撤回声明(withdrawal statement),说明希望撤回原陈述及理由;
- 但是否继续起诉,法律上完全由检方(CPS)决定,不是被害人说了算——检方会评估:现有其他证据是否仍足以支持指控、撤回的原因(是否涉及被施压、恐吓)、以及公共利益;
- 即使您撤回陈述,检方仍可能继续起诉,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证人传票(witness summons),强制您出庭作证;
- 因此撤回陈述并不能保证案件终止,若您撤回的原因涉及安全顾虑,应如实告知警方或检方,而非仅仅”不想追究”了事——这会影响检方对案件走向的判断,也关系到您本人是否可能被传唤出庭。
七、辩方一侧:辩方陈述与不在场证据通知(一句话概览)
刑事案件的被告(辩方)在披露规则下也有对应义务——这是一套独立且复杂的制度,本文仅作概览,具体操作请咨询辩护律师:
- 辩方陈述(defence statement):Crown Court(刑事法院)案件中,依 CPIA 1996 s.5,辩方须在收到检方初步披露后28 天内(依 2011 年披露时限规例)提交辩方陈述,列明辩护要旨、争议事实与理由;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案件下,依 s.6,提交辩方陈述是自愿的。
- 不在场证据通知(alibi notice):若辩方陈述涉及”不在场”辩护,依 s.6A,须一并提供支持该不在场证据的证人姓名、地址与出生日期等细节;未按要求披露,法庭在审理时可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
这与本文的核心话题(证人证词)是相邻但不同的制度——辩方陈述讲的是辩护立场与理由,证人证词讲的是事实证据,不要混为一谈。
八、证人证词 vs 诉状(Statements of Case):核心区别
这是许多自诉讼人(litigant in person)最容易搞混、也是本文用户最常问的问题——证人证词和诉状(俗称”诉状”,法律上叫 statement of case)根本不是一回事:
| 项目 | 诉状(Statement of Case) | 证人证词(Witness Statement) |
| 依据 | CPR Part 16(索赔表 N1、Particulars of Claim、Defence、Reply) | CPR Part 32(民事)/ CJA 1967 s.9(刑事) |
| 功能 | 提出主张(allegations)与法律依据——”我主张什么、依据什么法律条文、要求法院判什么” | 提供支撑主张的事实证据——”发生了什么,我亲眼所见、亲耳所闻” |
| 提交时点 | 诉讼开始时——索赔表与抗辩状界定了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 | 诉讼中段(disclosure 之后,按法院 directions 交换)——用于证明或反驳诉状中的主张 |
| 行文风格 | 可以带法律论证色彩,陈述”被告违反了合同第 X 条””该行为构成过失”等法律定性 | 只写事实,不写法律论点——形容词、指责、法律结论都不应出现 |
| 真实性核验 | 同样须以真实性声明核验(CPR Part 22),但措辞与证人证词略有差异(诉状声明确认”我相信本文件所述事实为真”,不含”contempt of court”整句的历史沿革不同) | PD 22 2.2 现行措辞(见第二节) |
| 刑事对应制度 | 控罪书 / 起诉书(charge / indictment)——列明指控的罪名与法律条文 | 控方证人陈述(prosecution witness statements)——证明控罪成立的事实证据 |
自诉讼人最常见的错误:
- 把证据塞进诉状:在 Particulars of Claim 里写”我有聊天记录证明他答应了””证人张三可以作证”——诉状不是证据的仓库,法官读诉状时只想知道您的主张与法律依据,具体证据应留到证人证词与展品阶段呈交;
- 把法律论点塞进证人证词:在证人证词里写”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这明显违约”——这些是法律结论,法官会因证人证词”越权”论证而降低对其可信度的评价,情节严重时相关段落甚至可能被要求删改或不被采纳;
- 后果:诉状写得像”证据清单”会让法官难以判断真正的争议焦点,导致案件管理阶段被要求重新起草(可能需承担讼费后果);证人证词写得像”辩论稿”会削弱证据本身的说服力,也可能违反 PD 32 关于”只写事实”的要求。
一句话记忆法:诉状回答”我主张什么、凭什么法律”;证人证词回答”发生了什么、我怎么知道的”。
九、怎么写一份好的证人证词:通用原则(民事与刑事都适用)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配合警方录取陈述,写好证人证词都遵循同一套核心原则:
| 原则 | 具体做法 |
| 第一人称、自己的话 | 用”I”(我)开头叙述,尽量用您自己惯常的措辞,而不是他人代拟的”漂亮英文” |
| 按时间顺序 | 从最早发生的事实开始,按日期先后推进,每段只讲一件事 |
| 写事实,不写意见 | 只写您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手所做的事;法律定性(”他违约了””他犯了欺诈”)留给法庭 |
| 标出传闻来源 | 凡非亲历、而是”听说 / 被告知”的内容,须注明是谁、何时、以什么方式告诉您的——”我被告知……”这句本身要接来源,不能只写结论 |
| 引用展品 | 合同、照片、聊天记录等作为附件(展品)另册标注引用,不要整段粘贴进正文 |
| 只写相关内容 | 与争议焦点无关的陈年恩怨、无关背景一律不写——每写一段问自己:”这段能帮助法官 / 警方判断哪个争点?” |
| 不确定就写不确定 | “I do not remember the exact date but it was around March 2025” 远好过被追问时改口 |
| 绝不签您不理解的文件 | 无论中文还是英文,务必确保完全读懂每一句才签名——见第十节 |
一段”好”与”差”的写法对比:
- 差(论点+情绪+无来源传闻):”The Defendant is a dishonest person who clearly planned to cheat me from the start, as everyone in our community knows.”
- 好(事实+来源+具体日期):”On 3 May 2025 the Defendant told me, in person at his shop, that he would repay the £500 within two weeks. He has not done so. On 20 May 2025 my friend Ms Li told me that she had seen the Defendant selling the same goods to another customer.”
第一句是无来源的人身指责与法律结论,法官不会采纳,反而可能怀疑陈述整体的可信度;第二句只陈述可核实的事实,并注明第二句信息的来源(Ms Li),符合”事实为主、来源清晰”的要求。
💡 民事格式细节(案头六项、段落编号、A4 排版、展品标记规则等 PD 32 17–20 段逐项要求)不在本文重复——完整清单与完整模板见《怎么写”证人陈述”:英国民事诉讼证人陈述完整指南》。
十、给华人当事人的重点提示:语言与传译
语言问题是华人当事人在两套体系里都最容易吃暗亏的一环:
- 警局录取陈述时:若您需要传译员协助理解问话或表达陈述内容,应当场提出,不要因为不好意思或想尽快结束而勉强用有限的英语作答;依《被害人守则》(Code of Prac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被害人与证人有权获得免费的传译支持;被拘留问话的嫌疑人则依 PACE Code C 享有更明确的免费传译权(见《被警方逮捕怎么办:英国羁押期权利指南》)。传译过程应在陈述中注明,事后如发现翻译有误,应尽早向记录警员提出更正,而不是留到出庭那天才说。
- 民事诉讼中:如第二节所述,证人证词必须用您自己的语言起草(PD 32 18.1),配上认证翻译(PD 32 23.2);出庭作证时可另行申请免费法庭传译员,见《英国法庭免费翻译服务指南》。
- 绝不要让亲友”帮您改进”陈述:无论是警方陈述还是民事证人证词,让不了解案情的亲友或”顾问”代写、润色英文表达,都可能导致陈述用词与您真正的意思有出入——一旦出庭被追问细节,答案与陈述”对不上”,法官或陪审团会怀疑陈述不是您自己的话,甚至怀疑您在说谎,严重损害整体可信度。
- 尽早提出传译需求:无论是警方约谈、民事听证还是刑事审讯,传译安排都需要提前协调(尤其是稀缺语种或方言),越早提出,越不容易在关键节点(如开庭当天)措手不及。
圆景基金会服务
圆景基金会(Circle Vision Foundation)为在英华人提供以下信息性协助:
- 厘清您面对的是哪一种”证人”角色——testimony 的证人证词,还是 attestation 的文件见证,避免用错规则
- 民事证人证词结构梳理——按 PD 32 清单核对格式,衔接姊妹篇的完整模板
- 警方录取陈述前的中文说明——MG11 流程、真实性声明含义、传译权利的双语讲解
- 证人证词与诉状的区分指引——帮助自诉讼人避免”证据塞进诉状””论点塞进证词”的常见错误
- 传译衔接——协助尽早联系合资格传译员,避免临场措手不及
⚠️ 圆景基金会提供信息性协助,不能代您起草证人证词、代签真实性声明,也不能代表您与警方或法院沟通;复杂或高风险个案(尤其涉及刑事指控)请务必咨询执业律师。
联络方式:
- 📧 邮箱:[email protected]
- 📍 地址:5th Floor, 167-169 Great Portland Street, London, W1W 5PF
- 慈善登记号:1209727
- 网站:circle-vision.org/contac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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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与说明:
- 法域:英格兰与威尔士民事(CPR)与刑事(CJA 1967、CrimPR)程序;苏格兰刑事举证另有独立的佐证(corroboration)规则,民事程序亦不同,参见《如何在苏格兰打民事官司》;北爱尔兰程序另有独立体系,本文不覆盖。
- 数据版本:民事真实性声明现行措辞与语言规则引自 PD 22 2.2、2.6 与 PD 32 18.1、23.2(2020 年 4 月起适用);刑事真实性声明措辞、s.9 可采纳条件与异议期引自 CJA 1967 s.9、s.9(2A) 及 CrimPR 16.2、16.4(标准异议期为收到陈述后 5 个工作日内,法定下限不少于 7 天,具体以现行 CrimPR 为准);虚假书面陈述最高监禁 2 年引自 CJA 1967 s.89;特别措施引自 YJCEA 1999;辩方陈述 28 天期限引自 CPIA 1996 s.5 及 2011 年披露时限规例;数据来源 justice.gov.uk(CPR Part 32、16、PD 32、PD 22)、legislation.gov.uk(CJA 1967、CrimPR、CPIA 1996、YJCEA 1999)、gov.uk(PACE Codes、Victims’ Code、MG11 表格)及 cps.gov.uk 法律指引——具体条款可能修订,请以官方最新版本为准。
- 本文最后核对日期: · 发布:圆景基金会(Circle Vision Foundation,England & Wales 慈善登记号 1209727)· 勘误请邮件 [email protected],我们将在 14 天内核实并修订。
常见问题(FAQ)
Q1. 证人证词到底是什么?和诉状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一回事。证人证词(witness statement)是证据——证人以第一人称写下自己亲历的事实,配真实性声明后签名;诉状(statement of case,如索赔表、Particulars of Claim、Defence)是诉讼开始时提出的主张与法律依据。诉状界定”您主张什么、凭什么法律”;证人证词提供”支撑该主张的事实证据”。两者提交时点、行文风格、真实性核验的具体措辞都不同——详见第八节的对照表。
Q2. 警察让我做证人陈述(MG11),是谁来写这份文件?
多数情况下由警员或调查人员根据您的口述记录成文,而不是您自己动笔。录完后警员会请您阅读或朗读给您听——签名前请逐字核对,发现任何与您原意不符之处应当场要求更正。如需传译员协助,应当场提出。签名并附上真实性声明后,这份陈述就是您在该案件中的正式刑事证据。
Q3. 证人证词里的”真实性声明”说谎了会怎样?
民事与刑事的后果不同。民事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声明(PD 22 2.2 现行措辞)若明知不实而签,可依 CPR 32.14 被提起藐视法庭程序;刑事证人证词(如 MG11)的真实性声明依 Criminal Justice Act 1967 s.9(2)(b) 措辞,若明知虚假或不信为真而故意陈述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事实,依 s.89 属刑事罪,公诉最高可判监禁 2 年、罚款或两者并罚——这是真正的犯罪记录,比民事的藐视法庭后果更重。
Q4. 我给警方的证人陈述,法庭上一定要我本人出庭作证吗?
不一定。依 CJA 1967 s.9,若陈述满足四项条件——签名、含法定真实性声明、已在聆讯前送达其他各方、且对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行 CrimPR 16.4(4) 标准异议期为收到陈述后 5 个工作日内)——法庭可直接宣读该陈述作为证据,无需您出庭。若任何一方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法院主动要求,您仍须出庭接受盘问。
Q5. 我不想追究了,可以把给警方的陈述撤回吗?
您可以向警方提交一份撤回声明,说明希望撤回及理由,但是否继续起诉由检方(CPS)决定,不是被害人单方面能终止的。检方会评估现有证据是否仍足以支持指控、撤回的原因是否涉及被施压或恐吓、以及公共利益,即使您撤回陈述,检方仍可能继续起诉并申请证人传票强制您出庭。如撤回涉及安全顾虑,应如实告知警方,而不是仅以”不追究”了事。
Q6. 被害人个人陈述(VPS)和证人证词是同一份文件吗?
不是。证人证词记录案发时发生了什么,是判断是否定罪的证据;被害人个人陈述(Victim Personal Statement)是被告定罪之后、被害人自愿提供的陈述,说明这起罪行对自己造成的身体、心理或经济影响,供法官在量刑阶段参考,与是否定罪无关,也不能替代原本的证人证词。
Q7. 民事证人证词和辩方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方陈述”是一回事吗?
不是。证人证词(本文主题)提供支撑事实的证据;辩方陈述(defence statement)是刑事案件被告依 CPIA 1996 s.5(Crown Court 案件,须在收到检方初步披露后 28 天内提交)或 s.6(治安法院案件,自愿提交)说明的辩护立场与争议理由,若涉及不在场辩护还须依 s.6A 提供证人姓名、地址等细节,否则法庭审理时可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两者是相邻但功能不同的制度。
Q8. 我英文不好,怎么保证我的证人证词是”我自己的话”?
民事证人证词依 PD 32 18.1 本来就要求用证人自己的语言起草——用中文写好并签名,再配一份由译者签署认证的英文翻译(PD 32 23.2)。警方录取陈述或出庭作证时,应当场要求传译员协助,依《被害人守则》被害人与证人有权获得免费传译支持。无论哪种场合,绝不要让不了解案情的亲友代写或”润色”英文表达——一旦出庭被追问细节,答案与陈述对不上,会严重损害您的可信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