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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属于〈英国法律体系与免费帮助总览〉系列——该领域全部指南的总入口。
📌 Key Takeaways 核心要点
- Part 36 报价 ≠ 普通和解谈判。它是 CPR 第 36 章规定的一种格式固定、带强制费用后果的正式要约——必须书面、注明依据 Part 36 提出、给至少 21 天的”相关期(relevant period)”、说明是否针对整案或部分、并说明利息安排(CPR 36.5)。
- 重点不是要约本身,是费用后果(CPR 36.17):不接受、打到判决,法院通常须(除非不公)判”输给自己报价的一方”承担惩罚性费用。
- 原告报价打赢(判决结果等于或好于原告自己的报价):被告通常要付原告赔偿基础费用(indemnity costs)、最高基准利率上浮 10 个百分点的加重利息,外加额外金额——判赔款首 £500,000 的 10%、超出部分的 5%,合计上限 £75,000。
- 被告报价”赢了”(原告最终判得不如被告报价好):原告即便官司”赢了”(拿到判决),也通常要从相关期届满之日起承担被告的费用——很可能倒贴钱。
- 21 天相关期:报价须给至少 21 天的接受期;期内接受,费用通常由报价对方支付到接受之日;过期接受,费用由法院裁定,通常原告只拿到期满前的费用、期满后到接受日之间还要反过来付对方费用。开庭已经开始等情形,接受要约需法院许可。
- 报价可撤回(在对方尚未发出接受通知前),但撤回 / 改坏条款可能影响其费用杠杆效果。
- 人身伤害案件:Part 36 与 QOCS(单向费用保护)交互复杂——原告拒绝合理的被告 Part 36 报价、最终判得更少,可能失去部分 QOCS 保护,详见《打赢官司能拿回律师费吗?讼费追偿完整指南》。
- 法域:英格兰与威尔士民事诉讼。本文为本会”如何打民事官司“系列的 Part 36 深度专篇(与《和解或撤诉:Tomlin Order / N279 指南》互补)。
打官司打到中途,双方常常会互相”报价”——”我愿意付你 £X 了结此事”。但普通的口头或邮件报价(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和一份正式的 Part 36 报价,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普通报价被拒绝,最多就是没谈成;Part 36 报价被拒绝、案件打到判决,法院通常必须判”表现不如自己报价”的一方承担一整套惩罚性费用后果——这也是本文要讲清楚的重点。
很多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自行诉讼的 litigant in person)只在网上或律师信里听说过”Part 36″这个词,却不清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算”正式”提出?不接受会有什么后果?21 天期限具体怎么算?迟一天接受会怎样?作为原告或被告,究竟该在什么时候、以什么金额提出报价,才能真正对自己有利?本文把《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CPR)第 36 章(Part 36)从形式要件、费用后果到实战策略讲透,并附一个完整的数字化实例,帮你直观看懂”报价没打赢会亏多少、报价打赢了能多拿多少”。
本文只讲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和解要约本身与其费用后果。若你要处理的是结束整个官司(和解协议怎么写、Tomlin Order、撤诉 N279),请先看《结束官司:和解 / 撤诉完整指南》——那篇是总览,Part 36 只是其中简述的一个”杠杆”;本文是围绕 Part 36 本身的深度专篇。
⚠️ 声明:本文为一般性资料,不构成法律意见。Part 36 报价的措辞、时点与金额直接决定巨额费用后果,出错代价很高;涉及较大金额、复杂案情或你不确定某份报价是否满足 Part 36 形式要件时,请务必先咨询诉讼律师或大律师,再发出或接受任何报价。
主要依据与机构:
- CPR Part 36(Offers to settle 和解要约,核心条文:r.36.5 形式与内容、r.36.9/36.11 撤回与接受、r.36.13 接受的费用后果、r.36.17 判决后的费用后果):justice.gov.uk PART 36、legislation.gov.uk 民事诉讼规则 1998(SI 1998/3132)Part 36
- CPR Part 44(一般费用规则,含 r.44.13–44.17 QOCS 单向费用保护):justice.gov.uk PART 44
- CPR Practice Direction 36A:justice.gov.uk PD 36A
- 本站相关文章:《结束官司:和解 / 撤诉指南(含 Part 36 简述)》、《打赢官司能拿回律师费吗?讼费追偿完整指南》、《提起金钱索赔:N1 / MCOL》、《如何计算索赔金额与利息》、如何打民事官司(系列总览)
一、什么是”正式”的 Part 36 报价:形式要件
不是所有和解报价都能触发 CPR 36.17 的费用后果——只有满足CPR 36.5 规定形式要件的要约,才算”正式的 Part 36 报价”。缺一不可:
| 要件 | 具体要求 |
| 书面(in writing) | 必须是书面文件(信函、邮件均可),口头报价不算 |
| 注明依据 Part 36 提出 | 必须明确写明“this offer is made pursuant to Part 36 of 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否则即便内容再像和解要约,也只是普通的无损权利报价(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不触发 CPR 36.17 后果 |
| 指定不少于 21 天的接受期 | 必须明确给出至少 21 天的”相关期(relevant period)”,供对方在此期内接受并按默认规则取得费用 |
| 说明范围 | 必须说明该报价是针对整个索赔、部分索赔还是某个争议点(issue),若有反诉,也要说明是否涵盖反诉 |
| 处理利息 | 涉及金钱赔偿的报价,须说明是否已包含利息——默认在指定的接受期(或报价作出后 21 天,两者较后者)届满前,报价视为已包含全部利息 |
💡 为什么非要”正式”不可:普通的”我愿意付你 £8,000 私了”邮件,对方不接受、你打赢官司拿到 £10,000,不会自动产生 CPR 36.17 的加重费用后果——法院顶多在裁量费用时”考虑”一下这份报价。只有满足上述五项形式要件的正式 Part 36 报价,才能触发法院”通常必须(unless it would be unjust)”判罚的强制性后果。这正是本文要讲的重点:费用后果才是使用 Part 36 的全部意义。
⚠️ 报价金额不要把费用也混进去:涉及金钱赔偿的 Part 36 报价,原则上应只针对赔偿金额本身,费用另行处理(按前述规则由法院或双方另行确定)。法院曾认定,若报价把”应付赔偿”与”应付费用”混为一笔数字、导致无法拆分真实的报价价值,该报价可能不构成有效的 Part 36(或类似)式报价,从而失去费用杠杆(见第八节 French v Groupama 一案)。
二、不接受、打到判决:CPR 36.17 费用后果总览
案件如果没能和解,一路打到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会把判决结果拿来跟双方各自提出过的、仍然有效(未撤回)的 Part 36 报价比较。规则的核心逻辑很简单:谁的报价比最终判决”更接近正确”,谁就受益;谁拒绝了一个自己本该接受的报价,谁就要为此”赔上”额外费用。
1. 原告的报价被”打赢”——被告吃惩罚性后果
若最终判决结果对原告而言,等于或好于(at least as advantageous as)原告自己提出的 Part 36 报价,法院通常必须(除非不公平,unless it would be unjust)判被告承担:
| 后果 | 具体内容 |
| 加重利息(enhanced interest) | 对判赔金额(不含利息部分)及/或其费用,按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之上最多再加 10 个百分点计息(不是”基准利率的110%”,而是”基准利率 + 最多10个百分点”),计息期间为相关期届满之日起至判决日止 |
| 赔偿基础费用(indemnity costs) | 从相关期届满之日起,原告的费用改按对原告更有利的赔偿基础评定(而非通常的标准基础)——不利于原告的”合理性”疑点不再自动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通常能多追回一截费用 |
| 额外金额(additional amount) | 就判赔的金钱部分,法院须再判给原告一笔”额外金额”,按下表比例计算,合计上限 £75,000(见下节) |
2. 被告的报价没被”打赢”——原告吃惩罚性后果
若原告未能取得比被告的 Part 36 报价更好的判决结果(fails to obtain a judgment more advantageous than a defendant’s Part 36 offer)——包括原告最终”赢了”官司、但判赔金额低于被告当初报的价——法院通常必须判:
- 被告获得自相关期届满之日起的费用(含可追偿的诉前费用),通常按标准基础评定;
- 就该笔费用及(视情况)判赔金额,加计利息。
⚠️ 对原告而言最容易被忽视的陷阱:官司”赢了”(法院判被告败诉、须付钱)不等于”胜诉”在费用上也稳赚。如果被告早早提出一份 Part 36 报价、原告拒绝、最终判赔金额却不如被告当初报的价,原告很可能要倒贴被告从相关期届满起的费用——即便原告确实”打赢”了案件本身。这正是被告用 Part 36 保护自己的核心逻辑(见第五节)。
3. “不公平(unjust)”例外——法院并非机械套用
CPR 36.17 的后果不是绝对的:法院如认为在案件所有情况下适用上述后果会不公平,可以不判或部分不判。判断时,法院须考虑(CPR 36.17(5)):
- 报价的具体条款;
- 报价是在诉讼哪个阶段提出的,尤其是距离开庭还有多久;
- 双方在报价提出时各自掌握的信息;
- 一方是否曾拒绝提供、或未能充分提供足以让对方评估该报价所需的信息(比如故意拖延披露关键证据);
- 该报价是否为真诚的和解尝试(genuine attempt to settle),而非纯粹为了制造费用杠杆而摆出的姿态性报价。
💡 实务提示:法院很少认定”不公平”——这一例外门槛不低。但如果你打算用一份明显不可能被接受、纯粹为逼对方增加费用风险的报价(如原告索赔 £5,000 却只报价”接受 £4,999″),可能被认定不是”真诚尝试”,进而拿不到 CPR 36.17 的好处。报价要有一定的和解诚意与合理性。
三、额外金额(Additional Amount)怎么算:现行比例与上限
CPR 36.17(4)(d) 规定的”额外金额”,只在原告的报价被打赢时适用(被告报价没被打赢,则没有这笔额外金额,只有普通的费用与利息后果)。计算方式为对判赔的金钱数额分段计算:
| 判赔金额区间 | 该区间适用比例 |
| 首 £500,000 | 该部分金额的 10% |
| 超过 £500,000 的部分 | 该部分金额的 5% |
| 无论按比例算出多少,合计封顶于 £75,000(哪怕案件判赔金额高达数百万英镑,这笔额外金额最多也只有 £75,000) | |
举例:判赔 £300,000 → 额外金额 = £300,000 × 10% = £30,000。判赔 £750,000 → 首 £500,000 的 10%(£50,000)+ 超出部分 £250,000 的 5%(£12,500)= £62,500。判赔 £2,000,000 → 按公式算出 £50,000 + £75,000 = £125,000,但封顶只能拿 £75,000。
📌 只适用于原告的报价:这笔”额外金额”制度设计上只奖励”报价被打赢的原告”,是刻意向原告倾斜的激励——立法目的是鼓励原告提出合理报价、也让被告更认真对待原告的和解要约。被告即使报价被打赢,也没有对等的”额外金额”,只有前述的标准基础费用后果。
四、接受报价的时限与机制:21 天相关期、迟接受、撤回
1. “相关期(relevant period)”是什么
Part 36 报价必须指定不少于 21 天的接受期,这段时间就叫”相关期”。它的实际起算 / 结束方式因报价提出时间而略有不同:
- 若报价是在开庭前不少于 21 天提出——相关期就是报价中指定的那段时间(不少于 21 天);
- 若报价是在开庭前 21 天以内才提出,或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相关期则延伸至该次审理结束为止。
2. 在相关期内接受——最简单、最省钱的结果
只要对方在相关期届满前发出书面接受通知,报价即告接受,案件在该报价范围内告一段落(stayed)。费用上默认规则是:接受方(通常是原告)取得诉讼费用(含可追偿的诉前费用),计至接受通知送达之日为止——不必再打官司争这笔费用。
3. 过了相关期才接受——费用要打折扣,甚至倒亏
相关期届满后仍可以接受报价(前提是对方没有撤回),但费用后果不再是默认的”接受方稳赚”:
- 若双方能就费用另行协议,从其协议;
- 否则由法院裁定,通常的默认做法是:接受方取得到相关期届满之日为止的费用,但从相关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接受之日止这段时间,则反过来由接受方支付报价方的费用。
也就是说,拖得越久才接受,倒贴的费用period就越长——这是压力所在。
4. 哪些情形接受要约需要”法院许可”
多数情况下接受 Part 36 报价无需法院批准,但以下情形除外,需先取得法院许可:
- 审理(trial)已经开始;
- 涉及多名被告且报价条款需要在被告之间做特殊分摊安排;
- 涉及《1976 年致命事故法》(Fatal Accidents Act 1976)下需要在受养人之间分摊赔偿的案件;
- 此前已作出扣减性支付(interim payment)且有关金额影响报价评估的特定情形。
法院批准时,通常也会一并处理相关的费用问题。
5. 报价可以撤回吗
只要对方尚未发出接受通知,报价方可以撤回或改坏条款——撤回须以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才生效。但要注意:
- 相关期内撤回或改坏条款,通常需要法院许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报价的费用杠杆效果可能被削弱;
- 相关期届满后,报价方一般可以无需法院许可径行撤回;
- 撤回不影响该报价在撤回之前已经产生的费用后果——也就是说,一份报价即使后来被撤回,只要它在有效期内没被打赢,之前积累的费用风险仍然算数。
五、诉讼当事人(LiP)如何策略性使用 Part 36
1. 作为原告:把报价定在”略低于你现实中能拿到的最好结果”
Part 36 报价对原告最大的价值,是逼被告认真面对和解:
- 报价定得过高(接近你能想象的最好结果),被告很可能直接拒绝,报价形同虚设;
- 报价定得略低于你评估的现实最好结果(比如你估计能拿 £15,000–£18,000,报 £13,000–£14,000),既有一定说服力让被告认真考虑接受,也大概率能在最终判决中被”打赢”(即判决结果好于该报价),从而触发第二节所述的整套惩罚性后果;
- 越早提出越好——提出得早,相关期届满得也早,一旦被告最终没能打赢你的报价,惩罚性后果适用的时间区间就更长(利息、赔偿基础费用都是从相关期届满起算);
- 记得为你的报价先算清楚利息:参考《如何计算索赔金额与利息》,报价金额若打算”含息”,务必在报价中写清楚计算基准,避免日后对报价条款产生争议。
2. 作为被告:报价是你对抗”打输了还要付一大笔费用”的保险
即使你确信自己会在审理中败诉、需要付钱,尽早提出一份合理的 Part 36 报价,也能限制你的费用风险:
- 假设你估计最终会判赔 £10,000–£12,000,你在诉讼早期就报价”愿付 £12,000″;
- 若原告拒绝、最终判赔只有 £9,000(低于你的报价)——即使原告”赢了”官司,你也只需负担到相关期届满之日为止的费用,之后的费用改由原告承担;
- 相比”等到审理前才被迫和解或临阵报价”,越早报价,能压低费用风险的时间窗口就越长;
- 报价金额不必是你”愿意付的最高价”——只需高于你评估的法院很可能会判的金额,就足以在原告”贪心不接受、结果判得更低”时触发保护。
3. 通用注意事项
- 报价务必留存证据——邮寄或电邮发送,保留送达记录(date-stamped),一旦日后就”相关期”起算日产生争议,你需要证明送达时间;
- 报价不要在庭审前透露给审理法官——CPR 规定审理法官在作出判决前,通常不应知悉双方提出过的 Part 36 报价内容与金额,以免影响其对是非曲直的判断;这项限制通常在提交给法院的文件(如骨架论点、证据清单)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不慎泄露;
- 同时评估你自己收到的对方报价——收到一份 Part 36 报价后,先冷静核算:如果你不接受、最终判决大概率是多少?跟报价比孰优孰劣?必要时向律师做一次简短的”要约评估咨询”,几百英镑的咨询费用,可能帮你避免数千英镑的费用后果。
六、与 QOCS(人身伤害单向费用保护)的交互——简述
人身伤害(含临终关怀等特定)索赔适用合资格单方面费用转移(Qualified One-Way Costs Shifting, QOCS,CPR 44.13–44.17):原告即使败诉,通常无需支付被告的法律费用。但 Part 36 与 QOCS 之间存在一层重要交互,值得留意:
- 若被告的 Part 36 报价没有被原告打赢(原告最终判得比报价还差),QOCS 的保护未必完全免除原告对被告费用的责任——现行规则下,被告可以就此从原告最终获判的赔偿金中部分扣抵(set off)其自相关期届满起的费用,而不是像一般 QOCS 案件那样完全豁免;
- 这意味着:人身伤害原告收到一份合理的被告 Part 36 报价、决定拒绝时,不能想当然认为”反正 QOCS 保护我,输了也不用付钱”——若最终判赔金额没能打赢该报价,你的赔偿金可能被直接扣减被告的部分费用。
QOCS 的完整规则、豁免情形(欺诈性索赔、滥用程序等)与追偿细节,请见《打赢官司能拿回律师费吗?英国讼费追偿完整指南》第六节;本文不再展开。
七、实例:Part 36 报价的费用后果怎么算
以下用两个简化数字场景,说明”报价被打赢”与”报价没被打赢”分别会有什么后果。假设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为 5%(仅作示例,实际请以判决当日基准利率为准)。
场景 A:原告的报价被打赢
原告就一笔债务纠纷起诉,索赔 £25,000。原告在案件早期提出 Part 36 报价:“愿意以 £18,000 了结”,给了 21 天接受期。被告拒绝、案件打到审理,法院最终判被告须付原告 £22,000(好于原告 £18,000 的报价)。
费用后果(自相关期届满之日起):
- 被告须付原告赔偿基础费用(而非标准基础)——通常比标准基础多追回一截律师费;
- 判赔的 £22,000 及相关费用,加计最高基准利率 + 10 个百分点(即最高约 15%)的利息,计至判决日;
- 额外金额 = £22,000 × 10% = £2,200(未超过 £500,000,无需分段计算,也未触及 £75,000 上限)。
被告如果当初直接接受了 £18,000 的报价,本可省下这笔额外金额、加重利息与赔偿基础费用的差额——多半是数千英镑的代价。
场景 B:被告的报价没被打赢(原告”赢了”却倒贴钱)
同一笔债务纠纷,这次是被告在早期提出 Part 36 报价:“愿意付 £15,000 了结”,给了 21 天接受期。原告拒绝、坚持打到审理,法院最终只判被告须付原告 £11,000(不如被告 £15,000 的报价)。
费用后果(自相关期届满之日起):
- 原告虽然”赢了”官司(拿到 £11,000 判决),但只能取得到相关期届满之日为止的费用;
- 相关期届满之后到判决之日这段时间的费用,改由原告支付给被告(标准基础);
- 若这段时间双方各自的律师费加起来有数千英镑,原告到手的 £11,000 判赔,可能被这笔倒付的费用吃掉一大截,甚至倒亏。
这正是被告用 Part 36 报价”逼原告理性评估索赔价值”的典型效果——原告若在报价阶段冷静评估,本可以接受 £15,000(比最终判决的 £11,000 更高),省下这一整段费用风险。
八、值得记住的判例
理解了规则条文,再看几个法院的实际判决,能帮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实务陷阱。以下均为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的公开判决。
| 判例 | 讲的是什么 | 对你的实务意义 |
| Gibbon v Manchester City Council [2010] EWCA Civ 726 | 确认 Part 36 是一套“自成一体的规则(self-contained code)”,不套用普通合同法里”拒绝要约即消灭要约””还盘(counter-offer)会使原要约失效”等概念——一份 Part 36 报价即便曾被明示拒绝、或对方提出过还价,只要没有书面撤回通知送达,它依然有效、可随时被接受 | 不要以为你一旦拒绝或还价,对方的报价就自动作废——除非你收到明确的书面撤回通知,否则那份报价可能一直”挂”在那里,某天对方突然接受,你也得认账 |
| French v Groupama Insurance Co Ltd [2011] EWCA Civ 1119 | 一份报价要按 Part 36(或类似的 Calderbank)方式产生费用效果,须措辞清楚、给足至少21天、且是真诚的报价;本案中被告的报价因把费用也混进报价金额里,导致真实报价价值无法计算,法院认定其不构成有效的 Part 36 式报价 | 报价金额不要把费用捆绑进去——涉及金钱的 Part 36 报价原则上应不含费用单独列出,混在一起容易被认定无效,白白失去费用杠杆 |
| OMV Petrom SA v 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2017] EWCA Civ 195 | 确认 CPR 36.17 规定的”最高基准利率+10个百分点”加重利息,不以纯粹补偿原告损失为限——上诉法院明确这项规则的目的本就是”胡萝卜加大棒”:奖励提出合理报价的一方、惩罚不认真对待报价的一方;”不公平(unjust)”的门槛很高,不会轻易适用 | 不要指望”我只是没算准、不是恶意拖延”就能让法院网开一面免除后果——法院对”unjust”例外的适用非常克制,报价被打赢基本就要承担全套后果 |
九、常见误区
- 误以为随便一封”愿意私了”的邮件就是 Part 36 报价——不是,必须满足第一节列出的全部形式要件,尤其是明确注明依据 Part 36 提出,否则不触发 CPR 36.17 后果。
- 误以为报价被拒绝就前功尽弃——即使被拒绝,只要后续判决”打不赢”这份报价,费用后果依然生效,报价的杠杆作用会延续到判决那一天。
- 误以为”赢了官司”就没有费用风险——见第二节与场景 B:原告即便获判赔偿,若判赔金额没能打赢被告的 Part 36 报价,仍可能要倒贴被告的费用。
- 临阵才报价,指望马上生效——相关期至少 21 天,报价提出得越晚,对方合理拒绝的空间和法院酌情认定”不公平”的余地都可能更大,尽早提出更稳妥。
- 报价条款含糊,没写清楚利息 / 范围——不满足 CPR 36.5 的报价随时可能被认定不是”正式”的 Part 36 报价,白白失去费用杠杆。
- 审理开始后才想接受对方报价——这时接受需要法院许可,不再是你说了算,务必尽早评估、尽早决定。
圆景基金会服务
圆景基金会(Circle Vision Foundation,慈善登记号 1209727)为在英华人提供信息性协助:
- Part 36 报价的一般性说明——形式要件、费用后果的框架性解读,帮助你理解收到 / 打算提出的报价意味着什么
- 策略框架——作为原告 / 被告,报价金额与时点的常见考量思路(不构成个案的法律意见)
- 和解全流程衔接——若报价被接受,如何落成 Tomlin Order / 同意令、如何避免 CCJ
- 转介——诉讼律师、大律师(就复杂案情或高额报价的措辞把关)、Citizens Advice;法院翻译
⚠️ 圆景基金会提供信息性协助,不能为你起草或审核具体的 Part 36 报价措辞;涉及金额较大、复杂案情或你不确定某份报价效力时,请咨询诉讼律师或大律师。
联络方式:
- 邮箱:[email protected]
- 地址:5th Floor, 167-169 Great Portland Street, London, W1W 5PF
- 网站:circle-vision.org/contact-us
本文为信息性指南,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人士或圆景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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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官司:和解(Tomlin Order / 同意令)与撤诉(N279)完整指南》
- 《打赢官司能拿回律师费吗?英国讼费追偿完整指南》
- 《提起金钱索赔:N1 / MCOL》
- 《如何计算索赔金额与利息》
📌 法域 / 数据版本说明
- 适用范围:英格兰与威尔士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要约(CPR Part 36)及其费用后果;苏格兰 / 北爱尔兰程序不同,不适用本文。
- 数据版本:含 CPR 36.5 形式要件、CPR 36.17 判决后费用后果(含加重利息上限”基准利率+10个百分点”、额外金额比例 10% / 5%、£75,000 总上限)、相关期与迟接受的费用规则、撤回规则、QOCS 交互——这些比例、上限与规则条文会不定期修订,务必以 justice.gov.uk PART 36 与 legislation.gov.uk 现行版本为准。
- 本文非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律师或圆景基金会。
版本与责任:
- 法域:英格兰与威尔士(民事诉讼中的 Part 36 和解要约及其费用后果)
- 数据来源:justice.gov.uk(CPR Part 36、Part 44、PD 36A)、legislation.gov.uk(民事诉讼规则 1998,SI 1998/3132)
- 本文最后核对日期:2026-07-08
- 发布主体:圆景基金会(Circle Vision Foundation,England & Wales 慈善登记号 1209727)
- 反馈与勘误:发现规则过时或事实错误?请邮件 [email protected],我们将在 14 天内核实并修订。
常见问题(FAQ)
Q1. 什么是 Part 36 报价?跟普通的和解报价有什么不同?
Part 36 报价是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36 章规定的一种格式固定的正式和解要约。跟普通的”无损权利(without prejudice)”和解谈判最大的区别在于:Part 36 报价必须满足特定形式要件(书面、注明依据 Part 36 提出、给至少 21 天接受期、说明范围与利息安排),一旦满足条件、案件又打到判决,法院通常必须依 CPR 36.17 对”表现不如自己报价的一方”判处强制性的费用后果(如赔偿基础费用、加重利息、额外金额)。普通报价被拒绝,最多只是法院在自由裁量费用时”参考”一下,不会自动触发这些惩罚性后果。
Q2. 一份 Part 36 报价要满足哪些条件才算”正式”?
依 CPR 36.5,缺一不可:① 书面提出;② 明确注明是依据 Part 36 提出的报价;③ 指定不少于 21 天的接受期(”相关期”);④ 说明该报价针对整个索赔、部分索赔还是某个争议点(有反诉的还要说明是否涵盖反诉);⑤ 就涉及金钱赔偿的报价,说明是否已包含利息。任何一项没写清楚,都可能导致该报价不被认定为正式的 Part 36 报价,从而失去费用杠杆。
Q3. 我是原告,如果我的 Part 36 报价没被接受、案件打到判决,我判得比报价还好,会有什么后果?
依 CPR 36.17,若最终判决结果对你(原告)而言等于或好于你自己的报价,法院通常必须(除非不公平)判被告承担:自相关期届满之日起的赔偿基础费用(比标准基础通常能多追回一些);判赔金额及费用按最高”基准利率+10个百分点”加计的利息;以及一笔”额外金额“——判赔款首 £500,000 的 10%、超出部分的 5%,合计上限 £75,000。也就是说,被告拒绝一份后来被”打赢”的报价,代价可能相当可观。
Q4. 我是被告,如果我提出了 Part 36 报价,原告拒绝但最终判得没有我的报价好,会怎样?
法院通常必须判原告只能取得到相关期届满之日为止的费用,而之后到判决日这段时间的费用,改由原告支付给你(被告),通常按标准基础评定。要特别注意:即使原告最终”赢了”官司(拿到判决、被告须付钱),只要判赔金额没能打赢你当初的报价,原告仍可能要承担这段时间的费用——甚至倒贴钱。这正是被告尽早提出合理 Part 36 报价的价值所在。
Q5. Part 36 报价的”21 天相关期”具体是什么意思?过了这个期限还能接受吗?
“相关期”是报价中必须指定的、不少于 21 天的接受期(若报价是在开庭前 21 天以内或审理中提出,相关期则延伸至该次审理结束)。在相关期内接受,默认由报价对方支付你到接受之日为止的费用,最省事。相关期届满后仍可以接受(只要对方没撤回),但费用由法院裁定,通常做法是:你只能拿到相关期届满前的费用,届满之后到实际接受之日这段时间的费用,反过来要你支付给对方——拖得越久、代价通常越大。此外,若审理已经开始,接受报价还需要法院许可。
Q6. Part 36 报价可以撤回吗?
可以,但有限制。只要对方尚未发出接受通知,报价方可以撤回或改坏条款——须以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才生效。在相关期内撤回或改坏条款,通常需要法院许可;相关期届满后,一般可以无需许可径行撤回。要注意:撤回不会消除该报价在撤回之前已经产生的费用后果——只要报价在有效期内没被打赢,之前积累的费用风险依然算数。
Q7. Part 36 跟人身伤害案件的 QOCS(单向费用保护)是什么关系?
QOCS(合资格单方面费用转移,CPR 44.13–44.17)让人身伤害等特定案件的败诉原告通常无需支付被告的法律费用。但如果被告的 Part 36 报价没有被原告打赢,QOCS 的保护未必完全免除原告的责任——被告可以就此从原告最终获判的赔偿金中部分扣抵其自相关期届满起的费用。换言之,人身伤害原告不能想当然认为”反正有 QOCS 保护、输了也不用付钱”——拒绝一份合理的被告 Part 36 报价、最终判得更差,赔偿金仍可能被扣减。详细规则见《讼费追偿完整指南》。
Q8. 作为自行诉讼(litigant in person)的当事人,我该怎么策略性使用 Part 36 报价?
作为原告,把报价定在略低于你评估的现实最好结果,既有说服力促使对方认真考虑,也提高了报价被最终判决”打赢”的概率,从而触发对你有利的费用后果;越早提出,杠杆作用的时间窗口越长。作为被告,即使你估计自己会败诉,尽早提出一份略高于你评估的法院可能判决金额的报价,也能在原告”贪心不接受、结果判得更低”时,把自己的费用风险限制在相关期届满之前。两种情况都要留存报价送达的证据,并注意不要让审理法官在判决前得知报价内容。
